简述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简述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ID:25983245

大小:52.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1-24

简述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_第1页
简述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_第2页
简述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_第3页
简述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_第4页
简述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_第5页
资源描述:

《简述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简述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一、引言  在2014年11月30日,为了在稳步推进金融自由化,完善金融业竞争机制的背景下依然能够依法保证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我国出台了《存款保险条例(意见征求稿)》,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随后,在2015年3月31日,我国正式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并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为进一步加深金融自由化打下坚实基础,作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提高了我国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  然而《存款保险条例》的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只是我国迈出了由原

2、来隐性存款保险向现行显性存款保险过渡的第一步。我国现在处于了由隐性存款保障向显性存款保障过渡的关键过渡时期,对于首次正式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虽然凝结了党中央、人民银行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但首次推行后经过实践的检验,如何发现不足并作出改进一定是必须要完成的关键任务,当下,我谨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可能会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二、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未赋予存款保险制度独立的法律地位与独立的管理机构。我国通过发布《存款保险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的有关事宜,从而确立了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但《存款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级别,不具有独立、权威的法律地位

3、。另外《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费用由人民银行收取与管理,存款保险机构暂设于人民银行内部,存款保险职能纳入金融稳定职能中,由此看来存款保险机构与《存款保险条例》的级别要低于其他监管机构与法律,存在受其他部门干预的可能性,同时也可能存在存款保险机构信息获取的不充分,影响存款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受保账户的范围有待探讨改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有关存款保险受保账户的规定将本外币存款纳入范围内,排除了同业存款与高管的存款。首先,将在我国个人存款占比很小的外币存款纳入受保范围,使汇率风险成为影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因素,增加了基金管理难度;其次,随着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如保证

4、金等其他资金存放形式规模不断扩大,是否也应纳入存款保险的受保范围;最后,同业存款与高管人员的存款对于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在极其重要,简单的排除在外应该不很妥当。  (三)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有待多元化。《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这样的规定在社保基金积极入世的当下使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显得不够多元化,保值增值的能力也十分欠缺,在社保基金积极改革入市的带动下,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方式也有待向多元化发展。  (四)未对存款保险基金的规模做限制。我国存款保险的费用

5、以旬为期限单位,按每旬末的存款余额计算应交保费,每半年交清一次,长此以往,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的总量不断扩大,而现行《存款保险条例》未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最佳规模做出规定,而存款保险基金的规模过大意味着存款保险基金对商业银行的资金占用过大,反而影响商业银行发展与稳定以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五)存款保险制度灵活性不足,不能满足各金融机构不同的投保要求。《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我国的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要求投保机构必须按照存款保险机构规定的保费与期限缴纳足额保费,而偿付限额规定为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全部保付,50万元以上的部分以清偿资产清偿。这样的规定使得那些愿意为更多存款投保的金融机构不能

6、进行超额投保,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市场原则,限制了投保机构不能通过更多缴纳保费为更多存款投保而树立形象或传递信息。  三、完善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几条建议  (一)提高《存款保险条例》法律地位,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职能机构。我国应该在《存款保险条例》实行一段时间后,应当适时制定《存款保险法》,使存款保险规章制度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的法律保障,与现有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存款保险机构独立行使存款保险职能提供制度基础。此外要理顺人民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的关系,设立专门的、相对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更大的监管权,无论是对于保险费率制定、保费收

7、取的有效性,还是对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的信心而言都是身份必要的。  (二)对受保账户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一方面,针对外币存款需要进一步通过调研确定民间藏汇、用汇的规模,虽然伴随人民国际化的不断推进,藏汇于民、民间用汇的规模都在不断扩大,但现有的民间用汇量是否有必要增加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管理难度值得商榷。另一方面同业存款与高管人员的存款对于风险的敏感性极高,在出现风险苗头时可能会迅速抽离资金,加速系统性风险爆发,所以一定要对其有所保障,即使是较少的保付额度也可以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