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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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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期权会计规范评析与建议【摘要】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大部分采用股票期权计划这一特点,为使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有助于提供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本文在评价《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有关股票期权会计规范的基础上,从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量、股票期权的确认、为行权而回购股票的会计处理三个角度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截止到2006年底,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近一年的时间、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实施不到一个月,已有17
2、0多家上市公司制定了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计划,并已有40多家上市公司正式实施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计划。在已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除华侨城、深万科和宝钢股份等少数公司采取限制性股票外,其他公司大都采取股票期权激励方式。《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对股票期权的三个关键问题做了明确规范: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量、股票期权的确认、为行权而回购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文结合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特点分析上述三个方面规范的可行性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关于股票期权公
3、允价值的计量 我国准则规定股票期权不得采用内在价值计量,而必须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与世界主流会计准则的规范是一致的。对于特定公司的特定股票期权方案而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因此,应采用“估值技术”进行计量。股票期权定价的可靠性取决于以下两个要素:各个估计参数的可靠性和计量模型的适用性。为保证估值的可靠,《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第52条规定:采用“估值技术”进行计量时,对于无风险利率、预期的股票价格波动率等参数“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尽可能不使用与
4、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对于采用什么模型作为“估值技术”,《股份支付》准则和《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均未做出明确规定,《股份支付》准则只在第14条中要求企业表外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由此推断,作为可靠计量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另一个要素——计量模型是由企业自己选择的。 估值模型种类繁多,相同的参数置于不同的模型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在股票期权费用化的会计方法下,对于微利行业的企业来说,选择不同的模型估值将成为企业盈亏的重要因素。这无疑使企业产生利用估值模型操纵利润的动机。尽管美国FASB只推荐布莱克——
5、斯科尔斯定价模型和二项模型,但这两个模型的计算结果是相差很大的。例如,股票当前价格为50元,行权价为50元,期权预期期限6年,无风险利率7.5%,预期波动率30%,预期股利率2.5%,用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计算出的每股期权价值为17.15元,而用二项模型计算的每股期价值为17.26元。如果企业授予高管人员8000万股股票期权,则报酬成本相差880万元。在我国,如果准则允许企业任意选择估值模式,后果则是令人生畏的。 为此,笔者对实践中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量提出以下两项建议:一是准则指南或解释明确规定允许企业
6、选用估值模型,减少企业随意选择的空间;二是将要求报表附注中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做出更详细的规定:采取的估值模型、模型中无风险利率的数据、预期股票价格波动率的测算方法、预期股利率确定依据、股票期权公允价值计量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及其遵循情况等。如果准则、准则指南或解释能够就上述两方面进行详细规范,则能大大提高股票期权价值确定的透明度、压缩价值中的操纵空间以及提高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可信度。 二、股票期权的确认 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争论一直较激烈,概括起来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表外披露而不作为表内
7、项目确认;二是在表内作为费用确认;三是在表内作为利润分配事项确认。安然丑闻迫使人们摒弃美国实务界长期秉承的在表外披露而不在表内确认的做法。但是股票期权在表内确认为费用还是利润分配,不仅理论界存在着争论,我国不同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也相互矛盾。例如,按《股份支付》准则第6条的规定,股票期权按“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也就是说,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价值确认为费用,同时增加所有者权益,等高管人员按行权价购买公司回购的股份时,将行权价与回购价的差额冲减原先计入费用而形成的资本公积。其实质是将用于激
8、励的资金作为报酬列入费用。《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将股份通过回购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文件),提取激励基金回购公司股票授予员工的,应作为税后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在我国现有法规体系下,无论是股票期权还是限制性股票,为了向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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