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负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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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负效应分析  摘要:目前,我国各种不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是对农民制度创新的一种替代,同时也是对政府制度供给缺位的自发填补,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进入市场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条款会降低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的交易成本,但其有关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款可能在短期内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交易成本;制度供给  Abstract:Atpresent,China’sallkindsofnonstandarddevelopmentmodesoffarmer’scooperativesareakin

2、dofreplacementofthefarmers’institutionalinnovationandarealsothespontaneousplementtotheinsufficientsupplyoftheinstitutionandthedefectofgovernmentalinstitutionalsupply,soffarmers’entryintothemarkettosomeextent.ThepromotingprovisionsinFarmers’CooperativesLaeprovisionsrelatedtostandardizingfarmers’

3、cooperativesmaycausecertainnegativeeffectsinshort-term,ers’Cooperatives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ransactioncost;institutionalsuppl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适应了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推进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应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能在短期内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这一点应当引起重视。    一、《农民专业

4、合作社法》出台的背景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有特殊的社会背景。首先是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相对滞后,难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是尽管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出现了二十多年,但一直没有专门的立法,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滞后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滞后主要表现在发展缓慢和发展不规范两个方面。  1.发展缓慢  现有国家统计年鉴没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进行统计,无法找到具体的权威数据。2005年农业部宣布,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数已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达到2363万人,占全国农户总数9.8%。从

5、现有研究看,山东是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多的省,农户覆盖率约16%(潘劲,2001);到2000年底,浙江省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667个,社(会)员20.18万,占全省农户1.88%(黄祖辉等,2002);到2000年底,江苏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965个,专业协会3586个,共有社员146.35万,占全部农户的9.8%(孙亚范,2003);截至2002年底,四川省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8500多个,社(会)员90多万,占总农户的4%(丁一,2004)。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专业协会,真正的合作社应该要少得多。  2.发展不规范  (1)关于

6、创建主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建、自营、自享的组织,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现有大部分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包括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和涉农企业等多元主体组建的。根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2004)调查统计的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由农民创建的有46.8%。闫玉科(2006)对广东省101家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调查发现,其中由农民大户牵头创建的占56.72%,如果样本数量扩大,这个比例应该不会这么高。黄祖辉等(2002)调查的浙江2667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真正由农民牵头创办的只占19.84%。敖毅和许鸣(2004)调查的湖北的62家农民专业合作

7、经济组织中单独由科技示范户和专业大户发起没有挂靠单位的只有2家,占总量的3.2%。郭红东(2006)对云南元谋县的调查显示,在他们调查的29家单位中只有4家由农民自己创办,占总量的14.8%。总的来说尽管不同的人得出的结果不尽相同,但是都能反映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主体的多元化是一个事实,而且由农民创建的只占少部分,甚至是很少一部分。  (2)关于产权安排、组织治理和盈余分配。在产权安排上,现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建立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大部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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