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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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介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介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介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介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介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介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介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介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介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介评口米新丽杨东霞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财产归属及责任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围,并赋予了其法人地位.该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

2、济组织.该条的规定,廓清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边界,使之与公司,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区别开来.同时又指明了它的性质是:农业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样就解决了现存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名称多样,性质各异的问题.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该条的规定,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重要意义.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个体的农民(农户)无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无力抵抗各种风险,联合起来的需求日益强烈.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达到2363万.这些合作经

3、济组织在原有法律框架内,找不到其法律主体地位.其登记机关也是五花八门,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很大困难.该法赋予了其法人地位,并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其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合法身份,摆脱了身份不清,性质不明的局面.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玛II露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就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对外独立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地

4、位的题中应有之义.该款内容与《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取得了一致,(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合作社法人这一法人类别,但规定了法人的主要特征即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成员对合作社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上述规定,澄清了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即合作社的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5、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旋;(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

6、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以上权利可以分别概括为: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服务和本文为作者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农业合作社立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007.5/农村经营管理33((农民专业合作l_黧辫黛囊0..一一i鬈0一一Y,藉满瞩楼嚣利用设施的权利;分配盈余的权利;知悉合作社情况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该法对成员权利的规定明确了成员享有的权利,并使之有了法律保障.同时,也

7、体现了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的特点.就民主管理权利而言,合作社遵循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并适当考虑附加表决权.一人一票体现了对全体成员的公平,符合合作社的基本特征.而附加表决权则从另外一个角度体现了公平,体现了对”大户”的公平.现有的农民合作社除了政府的扶持外,绝大多数是在一些”大户”的带动下发展起来的.所谓”大户”,或者是对合作社出资额大,或者是与合作社交易量大.无论出资额大还是交易量大,其对合作社的贡献都至关重要,规定附加表决权是有道理的.同时,对于附加表决权法律是有上限规定的,因为合作社毕竟不是公司,不能遵循公司制中的”资本多

8、数决”原则,否则就会导致合作社的异化.接受服务和利用设施的权利同样体现了合作社的特点.合作社是成员自己的组织,以服务成员为宗旨,成员应享有接受服务和利用设施的权利.分配盈余的权利是该法赋予合作社成员的又一项重要权利.本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与分配制度”部分再做详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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