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6263198
大小:45.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11-25
《关于新《公司法》的几点质疑new》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是“先进”还是“激进”?——关于新《公司法》的几点质疑毛卫民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相对于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旧法),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在很多方面都有重大改进,甚至堪称质的飞跃——不但从根本上恢复了公司法作为“商法”、“商人法”的本来面目,而且在具体制度上有了诸多创新。特别是公司社会责任、公司人格否认、一人有限公司、分期缴付出资等制度的确立,可谓“世界领先”,甚至有人进而认为这部《公司法》是“
2、21世纪最先进的公司法”[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然而,法律毕竟不是仅供欣赏的装饰品,而应该是讲求实效的日用品,所以,评价一部法律不能光看它是否符合世界潮流,更要看它是否切合中国实际;评价一项制度不能光看它是否新颖、独特,更要看它是否实用、有效。在新《公司法》确立的新制度中,公司人格否认、分期缴付出资等制度确实是既新颖又实用,其先进性勿庸置疑。反观公司社会责任、一人有限公司等制度,虽然颇具新意,但却顾此失彼,甚至适得其反。此外,允许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取消公司转投资的额
3、度限制、舍弃公司合并及分立必须首先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要求等做法,更是矫枉过正,明显偏颇。对于这样的“创新”,笔者不禁要问:它们能否落到实处?将会产生什么后果?思考这两个问题之后,也许有人会进一步提出疑问:这样的创新到底是“先进”还是“激进”?这正是本文的主题。笔者将围绕这个主题,就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转投资、公司分立及合并的规定展开探讨,并借此求教于专家及同仁。 一、关于公司社会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无疑是一大“亮点”,但其合
4、理性值得怀疑。作为一个舶来品,“公司社会责任”虽然受到不少学者的推崇并作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始终处于含义不清、范围不定的朦胧状态。在这样的背景下作出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很难想象它会得以贯彻实施,却不难想象它将带来什么问题。 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公司的社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雇员的责任、对客户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以及对社会公益活动的责任。从性质上讲,这种“责任”既有法律范畴的内容(即法律义务),也有道德范畴的内容(即道德义务)[2]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
5、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那么,《公司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社会责任”是何种性质呢?如果是指法律义务(如确保产品质量、保证生产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由于已有其他法律(如产品质量法、环境保环法等)作出规定,《公司法》再作规定纯属多此一举,甚至使用“社会责任”这一新名词都显得多余。反之,如果这里的“社会责任”是指道德义务(如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那么该条规定更是严重不当,因为道德义务只能由公司自愿为之,而不能强求公司“必须承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依笔者浅见,
6、公司的社会责任很大程度上是相对于公司的营利目的而言的。从公司的“经济人”角色来讲,公司应当以营利为目的,直至谋取最大的利润。而从公司的“社会人”角色去看,公司应该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不能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但是,毕竟“经济人”才是公司的主要角色,所以公司理所当然地要以营利为其主要目的,并有权去做一切可以为其增进利润而又没有受到禁止的事,也有权不做那些可能令其减损利润而又不属法律义务的事。我们可以倡导、鼓励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不能强求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尤其是在“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都不明确、人们对社会责任
7、似懂非懂的情况下,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很可能成为一些部门、一些人向公司变相摊派的合法借口,使我们的公司无法拒绝那些假借“社会责任”之名的无理摊派。客观地说,中国的很多公司不是没有承担社会责任,而是承担了太多不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大到公司员工的生老病死,小到有关部门开个会、吃个饭,都叫公司来承担,不少公司已是不堪重负。对于这些公司来说,《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也许意味着雪上加霜。所以,这样的规定虽然很“先进”,却很可能是公司的悲哀。 二、关于一人有限公司 严格地说,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并非新
8、《公司法》才有。旧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其实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只不过是投资主体被限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3]。甚至在1986年出台的《外资企业法》和1990年出台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里,就已认可了一人有限公司[4],只不过投资主体被限于“外国投资者”。新《公司法》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