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也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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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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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朱继胜(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摘要:CAFTA争端解决机制应依据自身需要来设计,其评判基准也只能是法的客观性原则。该机制是否符合客观性原则,取决于两个方面:是否具有RTA争端解决机制的品格;是否切合于CAFTA的个性。一些学者认为,该机制在适格主体、仲裁庭的组成、裁决的作出、裁决的执行及对补偿、反措施的规定上存在若干“缺陷”。倘依客观性原则予以检讨,这些所谓“缺陷”实际上并不存在。但是,该机制在如下三方面确有缺陷:在管辖权重叠的处理上,未确立CAFTA争端解决机制优先适用,及允许选择一个以上争端解决场所;在

2、仲裁庭的组成上,独任仲裁员的确定与仲裁庭主席的指定;在仲裁裁决的作出上,隐含着裁决无法作出的逻辑缺陷,应予以完善。’.jyqk),规定了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①。第三阶段,从2004年至今,以法律方式为主,以政治方式为辅。出于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要,2004年11月29日,东盟通过了《东盟促进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简称新DSM),以对各种经济争端迅速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新DSM受到建立后,依然对以政治、外交方式解决争端情有独钟,并不热衷于援引DSM。厌讼的文化心理对CAFTA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依据前述法的客观性原则,我们可以说,尽管存在一些尚待完善之处,

3、CAFTA基本上建立起了一个规则导向的、有拘束力的、比较严密的争端解决机制,既符合RTA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潮流,也切合于CAFTA的个性需要,而不是如有的学者所言:“CAFTA不可能存在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和争端解决机构”。二、并不存在的“缺陷”一些学者认为,CAFTA争端解决机制在适格主体、仲裁制度及救济措施等方面存在如下“缺陷”。倘依客观性原则予以检讨,所谓“缺陷”实际上并不存在。(一)关于适格主体的扩展根据《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下称“争端解决协议”)第2条第4款,原则上只有缔约国才是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适格主体。有人提出,其适

4、用范围应适当放宽,将成员国与私人之间的争端纳入;有人更提出,将适格主体扩展到私人、企业。我们认为,此种意见需商榷②。首先,私人之间的纠纷,一般不宜于适用该机制。该机制的首要目标,是在争端当事国之间恢复权利、义务的平衡,各程序之设置,无不以此为旨归。缔约国间的争端,乃因贸易、投资的政策或法律而生,系公法意义上的争端,其在性质、层面上,不同于私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于具体贸易、投资中所生之私法意义上的纠纷。两者在解决上亦径庭,前者之解决,常涉及一国政策、法律的修改;后者之解决,乃依既定的政策、法律而为裁判。这一机制系专为解决缔约国间的争端而设,非为私人之间纠

5、纷的解决而设,在功能上并不适于后者使用。因此,将私人之间的纠纷排除于该机制之外,确属有理。以笔者之见,这恐怕也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SB)不受理私人直接起诉的根本原因。其次,私人与缔约国间的争端,是否宜于适用该机制,需要辨析。对于贸易争端,因其基本上不会在私人与缔约国之间发生,故不成问题;除非一缔约国以私人身份与其他私人从事交易,如果是这样,则此时该缔约国系以私法主体出场,勿复公法上主体,可径依私人之间纠纷之解决制度处理,也不成问题。可能成问题的是,在投资争端中,一方为私人投资者,另一方为缔约国,此时该机制应否适用?随着2009年《中国政府与东盟成员国政府全面

6、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的生效,这一问题在法律上得到了解决:根据该协议第14条第4款之(五),以法定事项为限①,该机制有适用余地。其实,即使在“投资协议”生效之前,这一问题也不存在——“争端解决协议”第2条第4款已预留了制度空间:缔约方如有需要,可通过另行约定,使CAFTA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私人与一缔约国间的投资争端;如果确有必要,也可径将此种争端交由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下称ICSID)处理。但是,在不作限制的前提下,笼统地、一般地提“拓展适格主体”,未必妥当。(二)关于仲裁制度的争议仲裁制度中,在仲裁庭的组成上,不设常设仲裁机构,不提供备选仲裁员名册,仅对仲

7、裁庭主席适用回避;在仲裁裁决的作出上,不设上诉程序、复核程序、撤销程序;在裁决的执行上,不设“跟随执行监督制度”②等,常受到学者诟病。在一些学者看来,上述规定有的似乎不合法理,如其他仲裁员之回避;有的令人费解,如不设上诉、复核程序。其实,这些所谓“缺陷”,多属针对CAFTA的个性而量身订做之制度设计,虽然实践效果有待检验,但若依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及参酌CAFTA的特殊需要,则它们或许不是“缺陷”,而是匠心独运的创新。如前所述,CAFTA是“南南合作”,其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任务,是处理货物贸易争端,程序的设置不需要非常正式与复杂;而各缔约国的法律能力整体上不强,经

8、验欠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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