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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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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法思想与CAFTA争端解决机制 [摘要]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文章据此分析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根本理性”,认为争端解决机制至少应该具有如下四种品格:第一,“规则取向”;第二,公正性;第三,效率性;第四,拘束力。CAFTA争端解决机制既遵循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根本理性”,也考量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性质和特点,内容上比较完备,但在救济措施、仲裁程序、执行程序和准据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关键词]自然法;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CAFTA 国际条约的履行
2、顺利与否,取决于其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以下简称《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于2004年11月在老挝首都万象签署,对将来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举足轻重。有人说,“规则最大的作用并不仅仅在于规则本身,而在于规则能否得到落实和遵守”,此言固然不虚,问题是规则本身的品格优良与否,对其“能否得到落实和遵守”更是至关重要。本文秉承自然法思想,分析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般价值,并据以检讨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利弊得失,探求其完善之道。 一、自然法思想的要点 自然法思想产生于
3、古希腊,历经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主义、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近代的理性主义以及现代的自由主义几个阶段,绵延两千余年而不衰。 什么是自然法思想?英国法学家迪亚斯认为,自然法这个术语意指:“(1)指导法律发展和实行的理想;(2)法律里面制止将‘实然’和‘应然’绝对分离的基本道德性;(3)发现完善法的方法;(4)可由理性推断的完善法的内容;(5)法存在所绝对必需的条件。” 可见,自然法思想中蕴涵着丰富的理性精神,它激励着人们对正义进行不懈的追求。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鸠在其传世名著《论法的精神》第一章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从最
4、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他认为,取代“神的理性”,世界上存在一个“根本理性”。这种“根本理性”就是不同事物的性质必然产生不同的关系及与其相适应的法这样一条根本规律。孟德斯鸠断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据此,他推论道:“在实证法建立正义的关系之前,已有正义的各种关系。” 由此,自然法,或称“理想法”,乃成为评判一切实证法的基准,凡与自然法符合的,即为“良法”,否则,即属“恶法”。具体言之,作为“良法”的实证
5、法,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法的内容必须符合事物自身的性质。第二,它必须反映事物的发展规律。第三,法律必须适应客观条件。因为事物的性质、特点和规律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随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而有所不同。立法中的借鉴固无不可,但应该充分考虑一国的具体国情和历史条件。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对其作出评判的基准也不例外。 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根本理性”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根本理性”就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这一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它必然产生的各种关系,以及其中所蕴藏的内在法则。换一
6、句话说,它就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理想法”,它将构成对一切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评判基准。 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支柱之一,争端解决机制至少应该具有如下四种品格: 第一,“规则取向” 它包括三层意思:其一,构建争端解决体制的规则是明晰的。其适用范围、争端解决方法、时间限制及执行方式等,都应该是明晰的,不应留下模糊地带。其二,该规则对成员各方是平等的,各成员方对其有平等的利用机会。如,WTO争端解决机制因其利用的成本过高,已经构成对发展中国家的实质限制。其三,该规则所导致的结果应该是相对公平的,即其不应因各方经济实力的
7、不同而导致悬殊的执行效果。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例,其以报复、交叉报复作为最后的执行手段,虽然可以增加裁决的执行力度,但在本质上是一种“实力取向”的政策,极易使问题复杂化,阻碍国际贸易的持续顺畅。 第二,公正性 公正性包括实体规则的公正和程序规则的公正两个方面,此处只讨论程序规则的公正即所谓“正当程序”问题。正当程序是通过直观的公正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当性。正当程序要求“公正必须首先是看得见的公正”。 程序的设置中包含这样一些要素: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对话、结果。其中,对立面表明存在复数的利益竞争主体。决定者通常
8、是解决纠纷的第三者或程序的指挥者,它必须保持“中立性”。信息是指与待决事项相关的事实、知识、资料等。对话是指程序主体之间为达成合意而针对争论点所开展的意见交涉方式。结果是指程序中产生的根据事实和正当理由作出的最终决定。上述五个方面就构成了程序的“看得见的公正”。 对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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