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条例

农业发展条例

ID:26001758

大小:69.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1-24

农业发展条例_第1页
农业发展条例_第2页
农业发展条例_第3页
农业发展条例_第4页
农业发展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农业发展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农业发展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2-07【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农业发展条例    第1条    为确保农业永续发展,因应农业国际化及自由化,促进农地合理利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稳定农业产销,增进农民所得及福利,提高农民生活水准,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2条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3条    本条例用辞定义如下:    一农业:指利用自然资源、

2、农用资材及科技,从事农作、森林、水产、畜牧等产制销及休闲之事业。    二农产品:指农业所生产之物。    三农民: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之自然人。    四家庭农场:指以共同生活户为单位,从事农业经营之农场。    五休闲农业:指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及环境资源,结合农林渔牧生产、农业经营活动、农村文化及农家生活,提供国民休闲,增进国民对农业及农村之体验为目的之农业经营。    六休闲农场:指经营休闲农业之场地。    七农民团体:指农民依农会法、渔会法、农业合作社法、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所组织之农会、渔会、农

3、业合作社及农田水利会。    八农业企业机构:指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业试验研究之公司。    九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指从事农业试验研究之机关、学校及农业财团法人。    一○农业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农业区、保护区范围内,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供农作、森林、养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与农业经营不可分离之农舍、畜禽舍、仓储设备、晒场、集货场、农路、灌溉、排水及其他农用之土地。    (三)农民团体与合作农场所有直接供农业使用之仓库、冷冻(藏)库、农机中心、蚕种制造(繁殖)场、集货场

4、、检验场等用地。    一一耕地:指依区域计划法划定为特定农业区、一般农业区、山坡地保育区及森林区之农牧用地。    一二农业使用:指农业用地依法实际供农作、森林、养殖、畜牧、保育及设置相关之农业设施或农舍等使用者。但依规定办理休耕、休养、停养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实际供农作、森林、养殖、畜牧等使用者,视为作农业使用。    一三农产专业区:指按农产别规定经营种类所设立,并建立产、制、储、销体系之地区。    一四农业用地租赁: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其自有农业用地之部分或全部出租与他人经营农业使用者。    一

5、五委讬代耕:指自行经营之家庭农场,仅将其农场生产过程之部分或全部作业,委讬他人代为实施者。    一六农业产销班:指土地相毗连或经营相同产业之农民,自愿结合共同从事农业经营之组织。    一七农产运销:指农产品之集货、选别、分级、包装、储存、冷冻(藏)、加工处理、检验、运输及交易等各项作业。    一八农业推广:指利用农业资源,应用传播、人力资源发展或行政服务等方式,提供农民终身教育机会,协助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地方产业之业务。    第4条    为期本条例之有效实施,政府各级有关机关应逐年将有关工作,编列

6、年度施政计划及预算,积极推动。    前项预算,应由中央政府配合补助。    第5条    主管机关为推动农业经营管理资讯化,办理农业资源及产销统计、分析,应充实资讯设施及人力,并辅导农民及农民团体建立农业资讯应用环境,强化农业资讯搜集机制。    乡(镇、市、区)公所应指定专人办理农业资源及产销资料之调查、统计,层报该管主管机关分析处理。    第6条    主管机关为执行保护农业资源、救灾、防治植物病虫害、家畜或水产动植物疾病等特定任务时,得指定人员为必要之措施。    第7条    为强化农民团体之组

7、织功能,保障农民之权益,各类农民团体得依法共同设立全国性联合会。    第8条    主管机关得依据农业用地之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因素、技术条件及农民意愿,配合区域计划法或都市计划法土地使用分区之划定,拟订农地利用综合规划计划,建立适地适作模式。    前项完成农地利用综合规划计划地区,应至少每五年通盘检讨一次,依据当地发展情况作必要之修正。    第9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维护农业发展需要,应配合国土计划之总体发展原则,拟定农业用地需求总量及可变更农地数量,并定期检讨。    第10条    农业用地于划

8、定或变更为非农业使用时,应以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之完整,并先征得主管机关之同意;其变更之条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在前项法律未制定前,关于农业用地划定或变更为非农业使用,依现行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11条    (删除)    第12条    第十条 第一项用地之变更,应视其事业性质,缴交回馈金,拨交第五十四条中央主管机关所设置之农业发展基金,专供农业发展及农民福利之用。    各目的事业相关法令已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