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ID:20588088

大小:45.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0-13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_第1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_第2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_第3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_第4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3号 现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8-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

2、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

3、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8-  第八条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

4、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

5、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

6、调查的方法。   第十四条 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8-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

7、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的普查

8、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