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农业影响农业发展条例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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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業發展條例及其影響丁文郁*台灣大學農業推廣學博士、輔仁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研究員兼國際合作組長。農訓協會壹、前言「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為農業基本大法,為配合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變遷,以及經貿國際化、自由化的趨勢,因應加入WTO的衝擊,立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三讀通過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經總統公布實施,以期加速農業轉型升級,增進農民福祉,並配合農業結構與資源調整、及整體經濟發展,以維護農業永續發展與社會安定。隨著台灣農業勞動力高齡化、農業高科技、高資本投資、及休閒化等經營型態的發展,農地政策必需

2、有所調整以因應,所以農地管理利用制度的變革,乃是本次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焦點。也因此又稱本次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為我國第二次農地改革大業。此一變革影響所及,就農業部門而言,包括農民權益、農業與農村發展、及農會經營等三個層面。本次研討班參訓對象,係以農業推廣人員為主,故本文論述重點乃以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對農民權益、農業與農村發展之影響及其應注意事項,期能提供我農業推廣人員面對農民及關心農業人士諮詢或討論時之參酌。至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對農業部門衝擊之完整分析,詳見中國民銀行出版之「農業金融金融」第四十六期第十一頁至第四十六頁「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對農會經營衝擊之分析98中華

3、民國農訓協會丁文郁博士撰-兼論其對農民權益、農業與農村發展之影響」乙文。貳、與農地利用管理制度相關法律之認識誠如前述,本條例修法以農地利用管理制度的變革為主軸。就台灣而言,與農地利用管理有關法律規範,除農業系統主管之農業發展條例外,另涉及地政系統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賦稅系統中農地稅賦優惠等相關法律。所以配合本條例有關農地利用管理制度的改弦易張,計有1.土地法、2.平均地權條例、3.區域計畫法、4.都市計畫法、5.土地稅法、6.遺產及贈與稅法等六個配套法案配合修正。前述六種法律修正案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經總統公布實施。除外,另

4、為改善農村社區生活環境、推動社區更新與農民住宅規畫與輔導、及因應集村方式興建農宅之目的,特制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也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實施。茲將與地政系統、賦稅系統,有關農地利用管理制度之法律歸納如下:一、地政系統-內政部主管之1.土地法、2.平均地權條例、3.區域計畫法、4.都市計畫法、5.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二、賦稅系統-財政部主管之1.土地稅法、2.遺產及贈與稅法。參、與農地利用管理有關之土地法規位階剖析農地利用管理是屬於土地利用管理的一環,理論上與土地利用管理有關的最上位法源依據,應是制定國家整體土

5、地利用開發、限制發展區劃設的「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但目前因「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尚未制定,導致本次修法只能以現行區域計畫土地管理法規,做為農地利用管理管理的基礎與法源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也是以「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尚未制定為由,同意將農地變更使用管理政策從「使用分區管理」機制,改變為「總量管制」。98中華民國農訓協會丁文郁博士撰土地利用管理最上位法源依據雖然付之闕如,導致本次修法只能以現行區域計畫土地管理法規,做為農地利用管理管理的基礎與法源依據。有關現行區域計畫土地管理法規,依土地所在區位之不同,其使用分區管制,分別受到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兩種法律規範。在

6、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所律定的土地使用管制下,再分別依土地所在區位,進一步界定出農業用地、耕地等使用分區。茲於此將與農地利用管理有關的土地法規位階以圖示如下: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供(目前尚未制定)↘農業使用之土地→耕地(農業用地)都市計畫法→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供→耕地農業使用土地(農業用地)肆、新版農業發展條例重要名詞定義之說明欲掌握本條例有關農地利用管理制度變革有所瞭解,首先必須對「農業用地」、「耕地」、「農業使用」、「農地」、「農舍」等五個名詞的定義有所認識,方有以致之。故本文擬就前述三個名詞在本條例修正前、後的定義予以比較、說明,並敘

7、述該名詞在實際運作上用途,此外對「農地」、「農舍」等名詞定義必須加以釐清,以利進一步掌握本條例有關農地管理制度變革的精神。表一、「農業用地」、「耕地」、「農業使用」定義比較說明修正後定義現行定義說明用途一、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一)農業用地:一、一、做為農地變更使用之依據。二、做為農業生產輔導之依據。三、做為98中華民國農訓協會丁文郁博士撰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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