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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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Tel.:15818484910(湖南科技大学法学学士、湖南大学法学硕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0年x月xx日来源:xx省xx市第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x法民三初字第103x号原告A先生。原告A小姐,又名A1小姐。被告B先生,男。被告C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原告A先生诉被告B先生、C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X日受理后,依法追加A小姐为原告参加诉讼,并于2009年9月2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先生、A小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C

2、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B先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现被关押在xx市第x看守所,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做了询问笔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X日,被告B先生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原告之子D发生碰撞,造成D送院抢救无效死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27996元、丧葬费17387.5元、误工费3259元、护理费3259元、交通费19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254342.5元;判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B先生辩称:没有答辩

3、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C公司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查明并确认如下事实:2009年7月X日2X时X分许,被告B先生醉酒驾驶粤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xx市XX镇路段时,车头与行人D发生碰撞,造成D倒地受重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B先生驾车逃逸被交警部门抓获。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B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D不负事故责任。粤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是被告B先生,被告C公司承保了该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限额为:当车方负有事故责任时

4、,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当车方不负事故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5月X日0时起至2010年5月X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D属农村居民户口,事故时为12周岁,在xx市XX医院抢救11天(包括事故当天和死亡当天),于2009年7月1X日死亡,并于2009年7月2X日火化。原告A先生、A小姐是D的父母亲,事故由他们x人处理,其中A先生是xxXX公司的员工,工资为1

5、214元/月,因处理事故请假1个月;A小姐为xxXX公司的员工,工资为1948元/月,因处理事故请假19天。原告为处理事故,又用去交通费1941元。被告B先生的家属在事故后为D支付了3000元丧葬费。擅长業務:公司法律事务、刑事案件、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劳动人事纠纷、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设计。辦公地址:东莞市东城中路南81号辉煌大厦四楼A11-A15聯系電話:15818484910QQ:2905934554网址:http://chenminfaxue.findlaw.cn/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Tel.:15818484910

6、(湖南科技大学法学学士、湖南大学法学硕士)被告B先生因涉案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2009年10月1X日,本院以(2009)东x法刑初字第138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B先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公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工资证明、交通费票据、保险单、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C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警部门认定被告B

7、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C公司承保了粤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D相对于该车来说,是法律规定的第三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C公司应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被告B先生在事故时醉酒驾驶,故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x十x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C公司只需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范围内对抢救费承担垫付责任。又因原告在本案中未诉请抢救费,故被告C公司无需对原告的本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B先生醉酒驾驶的

8、行为导致原告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结果,被告B先生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又因被告B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B先生予以承担。原告诉请事故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诉请的款项应参照xx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如下:1、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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