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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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602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602号  原告毛xx,男,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委托代理人袁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700号。  负责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2、毛xx诉被告付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xx的委托代理人袁x、被告付xx、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xx诉称,2010年9月18日18点30分左右,被告付xx驾驶的牌照为京NF38xx迈腾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靠近源深路处将骑行助动车的原告毛xx撞倒并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付xx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同济大

3、学附属东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住院18天。在治疗期间,原告已经承担了相当数额的合理费用。为处理该交通事故,原告及其家属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多次联系两被告履行赔付责任。但两被告未能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向原告赔付已发生的相关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7,279.72元、误工费42,000元、原告妻子护理原告的误工损失4,5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517元、交通费5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600元、车辆修理费1,450元、停车费240元、车辆评估费140元、律师费5,000元、鉴定费1,8

4、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付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付xx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及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对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营养费、停车费、评估费、鉴定结论及鉴定费均无异议;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原告妻子护理原告的误工损失不认可,因为原告是可以聘请护工的,对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交通费有异议,原告于2010年10月4日出院,但10月11日发生了4次交通费、10月13日发生了3次,此外8月没有发生事故的时候也有交通费,故请求法院依

5、法审核。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有异议,原告住院天数为16天,因此只确认320元;对车辆修理费,只认可物损评估意见书确认的800元;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具体数额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此外,被告为原告垫付过1,162.30元医疗费,请求本案一并处理。  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及鉴定结论均无异议,被告付xx驾驶的牌照为京NF38xx轿车确实在被告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对医疗费没有异议,但是住院期间的伙食费270元应当扣除,自费和非医保部分的费用也应当扣除,对

6、于被告付xx垫付的医疗费也应扣除自费和非医保部分的费用;对于误工费,原告无法提供诸如劳动合同、工资签收单或税单等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提供收入减少情况的证明,因此不予认可;对原告妻子陪护的误工损失有异议,因为无法确定陪护人员的身份,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妻子有误工的发生;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没有异议;对交通费有异议,很多交通费与本案没有关联,鉴于原告的伤情和就诊情况,被告愿意赔付100元;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因为原告实际住院16天,故只认可320元;营养费被告愿意赔付450元;车辆修理费认可物损评估意见书确认的800元;原告主张的停车费

7、、评估费、律师费、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8日18点30分左右,被告付xx驾驶的牌照为京NF38xx迈腾轿车(该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受益人为被告付xx,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靠近源深路处与骑行助动车的原告毛xx相撞,致原告受伤并导致助动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付xx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住院16天。2011年3月24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因

8、交通事故受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其损伤后遗症尚未构成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该损伤后的休息期为30日,护理期15日,营养期15日。原告毛xx在上海从事的职业为泥瓦工,其与妻子及女儿目前居住于上海。事故发生后,被告付xx曾为原告垫付医疗费共计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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