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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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的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解释),上述三部法律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的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2、,同时废止。通过对三部新法的学习初步认识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事业比其它行业发展还要快些,道路、公路、高速公路的网络的形成越来越密集、便捷与人民。机动车辆的种类、数量逐年高速增长,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加,原来的配套的交通安全法规不适应现实情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在处理赔偿争议时感到不好操作,很难全面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交通安全法,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法释[2003]20号解释的发布实施,均有立法新意,已发布实施。认真学习贯彻上述三部法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

3、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提高运行效率,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达到立法目的。(一)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9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均是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驾驶员、乘车人、行人以及道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方或多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超速行驶,驾驶私自改装的车辆,疲劳驾驶车辆等及侵犯他人路权的行为而产生的。多数事故都是“三撞”引起的(A迎面相撞;B侧面相撞<丁字形相撞>;C追尾相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就要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首先,要审查是谁侵犯了谁的路权。俗话说大路朝天,南来北往

4、、各走一边,有效路面各占一半。这里讲的各占一半,就是各行其道。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依法对上路权资格的取得。1)机动车辆上路权资格的取得。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辆需要监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监时牌照。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达到报费标准的机动

5、车不得上路行驶。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行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的车辆才能取得上路权。2)驾驶人员上路权资格的取得。9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又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3)行人上路权资格的取得。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6、: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要靠右边行走。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有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它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它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开盲人(上面讲的行人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载物,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横过马路,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

7、驶等均做出明确的规定。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二、交通事故的认定及调解、诉讼的提起。9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事故的处理做了规定:(一)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二)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三)对于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四)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

8、供电、通迅设施等损害的,公安机关应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对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事实清楚,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安全法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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