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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保险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保险责任(讨论稿)金华市保险行业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方刚成律师整理一、受理与管辖问题1、审理范围问题目前杭州,江苏,上海等地将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开审理,民一庭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一庭审理完后,被保险人再次以商业保险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由民二庭审理商业保险合同纠纷。我们认为,上述做法考虑到了强制险和商业险的不同性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纠纷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事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方便诉讼的角度出发,目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
2、合并审理交强险与商业险未尝不可。2、管辖与主管问题。道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将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人一并列为被告诉至法院,但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纠纷仲裁处理,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意,我们认为,除交强险外,对商业险部分应驳回对保险人的起诉,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再由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对明确约定仲裁的法院应以不属法院主管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以驳回起诉,认为法院有管辖权的应允许保险人上诉。我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只能以被告所在地或者
3、侵权行为所在地即事故发生地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保险合同纠纷中,应注意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不得适用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等法官管辖,未提出车辆损失诉讼请求的不得适用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等法官管辖,同时应注重审查车损证据材料以防止原告滥用管辖权。1、保险索赔权能否转让的问题,是否需要审理转让协议的效力?即是否要把转让人列为诉讼主体?我们认为,保险索赔权不能转让。另外,如果认定可以转让,应审查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且通知转让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二、关于保险合同的
4、成立与生效2、能否约定以缴纳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我们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和期限的,从该条件或附件。因此,如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以缴纳保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的,应予支持。三、告知义务3、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纠纷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共性问题。首先是免责条款的范围问题,我们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免赔额、等待期、保证条款以及约定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全部或部
5、分免除赔付责任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免责条款的范围已经被无限的扩大化了。其次是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我们认为,保险人的说明是否清楚,应当以正常人是否能够知晓、理解为标准。我们认为,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已经使用黑体字等醒目字体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明示知悉条款内容的,应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在保险业的现有6状况下,我们认为,在浙江省范围内,投保人只要在投保单
6、的“投保人声明栏”签名,即应认定保险人已经明确说明。最后,我们认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同一险种再次或多次投保,被保险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的,法院也不应支持。1、保险人未尽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与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兼有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实践中,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几种情形,保险人是否需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以及履行的标准程度如何,存在着不同意见,判决保险人需要赔偿的理由是认为这几种违法行为与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没有区别,且认为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
7、均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为什么后者情形没有列为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我们认为,我国目前使用的保险条款,并非纯粹的格式条款,它是由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审查备案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意志,实际使用的条款是各种利益平衡的结晶,保险的目的是保证风险,但并非保证各种风险,超速行驶、闯红灯与肇事逃逸、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确均属于违法行为,但超速行为本身判断比较难,闯红灯因有摄像头容易控制风险,且两者均可能在过失的主观形态下产生,而肇事逃逸、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属于故意违反法律的行为,其危害后果、风险
8、显然要更胜一筹,该三种情形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也更易于大众接受。因此,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裁判的价值取向以及社会效果各方面分析,上述几种情形即使存在着明确说明的欠缺,也不能判决保险公司败诉。1、何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我们认为,《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外的他人行为引起的危险程度增加情形,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比如私家车改为出租车,企业自用车改为货运用车等。我们认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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