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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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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法律问题分析案情:2008年1月17日,被告谢天栩无证驾驶张任文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在腾冲县界头乡界头街子乐天超市旁与对向行走的原告张德翠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30天。原告的损伤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该事故经云南省腾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谢天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原、被告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2009年3月原告张德翠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8408.05元。审判:腾冲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
2、法院调解,被告谢天栩与原告张德翠在第二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经协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谢天栩赔偿原告张德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此款已当庭兑清。评析:该案虽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对案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应如何处理却值得探讨。一、车主张任文是否应与驾驶员谢天栩承担连带责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车主与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生效后《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被废止,但《
3、交通法》对车主与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责任未做出明确规定。在法律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根据公平原则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若车主张任文与驾驶员谢天栩之间是雇佣关系,谢天栩是在从事张任文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劳务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张任文应与谢天栩承担连带
4、责任。(二)若车主张任文与驾驶员谢天栩是雇佣以外的其他关系的,比如借用、租赁等就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张任文只有在有过错时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视为车主存在过错。1、机动车车主出借的车辆存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如制动性能不良的情况,从责任认定书可得出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本身有关。2、机动车车主将超过使用年限的报废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出借或交给他人使用。3、机动车车主存在没有尽到对车辆实际使用人驾驶资格谨慎的审查义务,而将车辆交给或借给无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借车型不符的人驾驶。4、机动车车主将车辆交给或
5、借给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人,如有证却酒醉的人员驾驶。5、其他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隐患,足以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二、对诉讼中谢天栩提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异议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审查?还是要先由谢天栩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院能否直接对交通事故认定异议进行司法审查,一直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所争论。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也存在着受理和不予受理两种判例。笔者认为处理该问题的关键是要弄清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不是公安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6、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2005年1月5日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交通事故认
7、定书作为证据在诉讼中未经法庭质证并不具有必然的效力。所以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而不必由当事人先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三、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归责有紧密联系,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证明责任的承担因事故主体的不同而不同。根
8、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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