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体制的反思与建构——以推进刑事执行一体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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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体制的反思与建构——以推进刑事执行一体化为视角?社区矫正?中国监狱学刊2010年第3期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体制的反思与建构以推进刑事执行一体化为视角齐丽红(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市066004)摘要:刑事执行一体化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与刑事理论探讨的热门问题,也是我国刑事理论学界居主流的观点.在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国际趋势的背景下,我国刑事执行一体化改革势在必行,刑事执行一体化的改革一实践,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区矫正执行体制.立足于我国现行社区矫正执行体制的立法冲突和现存问题,建议从社区矫

2、正执行主体定位,机构与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三个方面建构我国的社区矫正执行体制.关键词:刑事执行一体化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主体管理机构执行机构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按执行方式来分刑罚执行,可以分为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刑,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矫正机构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是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一次重大实践.社区矫正

3、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只不过是执行理念,执行方法和执行场所的改变.这种行刑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服刑人员与社会的隔离和监禁刑带来的交叉感染,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先进理念,是社会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一项制度是否受欢迎和长久生存,发展,仅有好的理念是不够的,还要有好的执行体制作为保障".社区矫正在我国已试点6年多,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时机已经成熟.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4、,该意见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主要任务作出了全面部署.国务院法制办作为社区矫正立法的牵头部门,已经开始进行社区矫正立法相关工作.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如何建立起科学,高效,全面的执行体制将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能否健康,顺利的发展.依笔者所见,社区矫正的执行体制建设应包括社区矫正的主体定位,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三个方面.一,刑事执行一体化改革的必要性刑事执行一体化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与刑事理论探讨的热门问题,也是我国刑事理论学界居主流的观点.其要旨是主张制定一部统一

5、的刑事执行法典,建构单一的行刑主体负责生命刑,监禁刑,非监禁刑等刑罚执行的模式.这一主张在刑事理论与刑事实践上有其合理性.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今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大体都如此),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被划分为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并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机构设定了专门的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实现了侦查体制,起诉体制和审判体制的一体化.唯独未将刑事执行划归专门的机关履行.刑事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承担着惩治和教育矫治罪犯的任务,其成效如何直接关系整个刑事诉讼终极目标的实

6、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导致了诉讼职能冲突,刑事执行机关的多元化和刑事执行制度的不协调性.这一现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弊端,它严重地影响到了刑事执行效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1.刑事执行主体的分散多元化,导致管理上的无序状态从我国有关刑事执行的法律规定看,公安机关,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人民法院都有一定的刑事执行权.管制刑,拘役刑,短期的放在看守所内执行的有期徒刑,单处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缓刑考察,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假释考察,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期两年执

7、行的死刑,由属于司法行政的监狱机关负责执行;立即执行的死刑,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这种过度分散的行刑权格局,收稿日期:2010—01—27作者简介:齐丽红(1977一),女,河北保定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保定学院讲师.147?社区矫正?中国监狱学刊2010年第3期不利于行刑机关权威的树立和行刑权的有效行使,也不利于刑事司法权力的合理分工和行刑效益的最大限度发挥.另外,这种多元化的体制势必导致缺乏统一的管理,不利于刑事执行活动与其他刑事诉讼活动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尽管在

8、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在刑事执行问题上,为了对刑事执行问题做到基本统一的管理,往往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发文进行协调,但这种联合发文的情形却愈来愈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2.司法职能的相互交叉,导致基本职能的弱化基于现代社会专业分工的细化及权力制衡的需要,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等诉讼职能由不同的机关承担,各机关的工作只构成诉讼的一个阶段,一个机关以行使一种权力为主,以体现相关职权在体制上的制约关系.刑事活动过程中的四种权力(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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