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新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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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新视野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刑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社区矫正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务层面都顺应了国际行刑发展的需要。因此,对其概念的演绎,基本理论的研究等都是十分必要的。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所以,不可避免地存在对现有法律框架的突破和对部分条款的变更,只有如此,才能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迈向刑罚改革的新领域。关键词:社区矫正  刑罚  教育Themunitycorrect neanceAbstract:Themunitycorrect,isanimportantcontentsofthepenaltyreform.Themunitycorr

2、ectregardlessfromthetheoriesleveltostilltheactualsituationlevelsalllookedafterthenationstoexecutecriminalthedemandofthedevelopment.Therefore,astoit'stheconceptdeduce,theresearchofthebasictheoriesetc.sareallverynecessary.Themunitycorrectstostillbeplacedintheexperimentalunitstageinthe

3、ourcountry,so,existthebreakthroughtoeinevitablyandtothealterationofpartsofitems,onlysuch,thencanpushthemunitytocorrectnethatthe.Keyunitycorrectsthepenaltyeducation社区矫正,又称社会内处遇、社区处遇或社会基础处遇,是与传统的设施内处遇或监禁式处遇相对的新型罪犯改造模式。它是当今发达国家行罚执行社会化运动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开放化刑罚执行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该制度以其自身特征,独有功能在罪犯重返社会过程

4、中体现了特有的价值。2003年7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社区矫正制度定义为“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虽然美国等发达国家早于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社区矫正,但这一制度在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还是一项全新的罪犯矫正模式,它标志着我刑罚执行改革的国际化方向。本文意图对社区矫正的相

5、关基础理论问题作些探讨。一、社区矫正的概念问题社区矫正(munity-basedcorrections),在两高两部的《通知》中虽有明确的阐释,但该解释对个别术语(如“回归社会”)的使用欠妥,缺乏法律术语的规范性和逻辑要求。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它是指不将犯罪人收容于设施之内,而是让其在社会上一边过一般生活,一边用指导援助等使其改造自新的措施。”加拿大将社区矫正定义为“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项目,属于法庭的一种监督性制裁,并为法庭判决系统提供另一种选择”。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认为:“社区矫正就是通过适用各种非监禁性刑罚或刑罚替代制度,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犯罪矫正的基本特

6、点是立足于社区、依赖于社区,协调社会力量矫正的参与,使罪犯在不与社会隔离的环境中实现其再社会化。”(就《通知》解释与储槐植教授观点相比,笔者更赞同后者之观点。因为只有被判刑入狱的人才有回归社会的结果,而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首判发生效力之日起并未与社会隔离,自然不存在社会回归的问题。只能说,犯罪分子做出与社会悖离的触犯刑律的行为后,国家将采取刑罚措施将其再社会化。因此,社区矫正的过程,应是使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即改变罪犯“原已习得的悖离社会主流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从而改过向善、再适应社会的过程,无论是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还是在社区服刑的罪犯,都存在再社会化的

7、问题。”目前,在许多国家,社区矫正中的非监禁刑罚方法已经成为成熟的法律制度写进法典,如美国的《社区矫正法》,适用对象宽泛,适用种类繁多,除缓刑、假释之外,还有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多种。相比之下,我国的刑罚还处于以监禁刑为主阶段,法律只规定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情况可以用社区矫正的方式执行。因此,法律在社区矫正方面的规定还有待改革和完善。二、社区矫正的理论问题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部分地区试行,且发展趋势较快,但从这种情况看,一个致命的问题就是没有法律依据,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合法身份得不到确认,缺乏法律的应有属

8、性(强制力);更重要的是,法院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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