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完善与执行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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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完善与执行机制的构建摘要:社区矫正是犯罪后的刑罚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反的行刑方式,作为一种独特的刑罚方式,也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试行至今,虽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存在立法滞后,缺乏法律依据,矫正工作主体不明、分工不清,监管不力,管理方式老套等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对此应当从实体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立法等方面完善现行社区矫正立法制度,同时从设置矫正机构、培养矫正队伍、创新矫正方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方面构建系统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制。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执行机制一、我国

2、社区矫正的概念界定社区矫正制度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国家,其称为“社区治疗”,强调把犯罪分子视为病人,对其进行心理和生理方面的治疗。20世纪60年代社区矫正正式在美国提出,并很快在各州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随着人类刑罚制度由重到轻的客观发展规律的作用和影响,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式的刑罚方式纳入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在我国国内,由于重刑思想根深蒂固对社区矫正研究起步较晚,随着国内相关实践的增多以及外国成功经验的传递,对社区矫正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对于社区矫正的理解和定义也越来越全面。

3、广义上理解,社区矫正包括犯罪前的预防矫正,犯罪后的刑罚矫正,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后续矫正和帮助。范燕宁: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适用意义,《青少年犯罪理论研究》2004年第11期,第43页。预防矫正从性质上而言是行政工作与社区社会工作的结合,后续矫正和帮助则是刑满释放后或假释后的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就一般含义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指的是犯罪后的刑罚矫正,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定义为“与监狱矫正相反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

4、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第2页。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独特的刑罚方式,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首先,社区矫正具有非监禁性,这是其与监狱矫正的最大区别,非监禁性意味着矫正的对象无需在监狱改造,其服刑环境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尽管其仍处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中,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是与监狱矫正相比,仍保留一定的自由。其次,

5、社区矫正具有社会性,这也是其与监狱矫正的区别之一,社会性主要体现于社区矫正是一种双向互动的过程,一方面,矫正对象的活动应当在社会中完成,另一方面,矫正工作需要社会中有一批具备一定素质的志愿者或专业人员或社会人士进行相关的监督活动和帮助性活动。最后,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服务性,尽管社区矫正也是一种刑事制裁,对罪犯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其另外一个目的是通过和矫正对象一起解决面临的各种问题,如心理矫治、思想教育、工作技能培训以及利用社会资源帮助矫正对象再就业等,恢复他们受损的社会功能,使其顺利融入社会生活,实现矫正对

6、象的自我发展,从而避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二、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分析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2年8月率先在上海试行,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作为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2005年1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又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和重庆12个省市列入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其他未列

7、入的地区也陆续开始试点工作。刘强:上海社区矫正的发展与评论,《法治丛论》,2002年第4期。从这些试点工作中,我国虽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一)现行立法滞后,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推行社区矫正与西方国家的差异之一在于我国缺少现行的社区矫正专门立法。西方国家社区矫正工作较为规范的原因在于其立法上有明确的法律文件,实践中有统一的规范做法,程序上有严格的秩序保障。而与此相比,我国并未出台社区矫正法,有关社区矫正的理论以及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

8、和国监狱法》等一些文件之中,而且这些法律规定较为凌乱,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主要的实施依据仍然是两院、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这无疑使得各试点工作存在差异导致冲突的出现,从而有损于国家刑事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以及社区矫正的权威性。(二)矫正工作主体不明,分工不清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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