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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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并非植根于我国本土文化而产生的一种制度,而是一种“舶来品”,是文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其也是符合现代刑法以预防犯罪为主要任务及刑罚以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基本理念的一种先进的制度。自2003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至今,正式引入此项制度至今已经6年,但社区矫正制度的诸如社区矫正制度的性质、具体形式、法理及法律依据等关键问题却依然没有得以解决,导致其与原本设置时的意图产生了偏差。因此急需从理论及实践上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并积极采取对策。  关键词社区矫

2、正法律依据人权保障  简介:唐福乐,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  :D926:A:1009-0592(2011)04-035-03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主要适用于缓刑、假释、管制、暂于监外执行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等五种罪犯。然而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试点这

3、六年来由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性质不明,法律依据欠缺等情况一直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导致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试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又以法律制约问题尤为突出,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探讨。  一、解读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当下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通说认为我国的本土文化自始就没有也不可能出现“社区矫正”概念,社区矫正始源于国外的一种制度,其是随着现代刑罚观念的改变而产生的,是现代刑罚观念从原先的报应刑论向目的刑论转变的产物。现代刑罚理论主张刑罚的主要任务是预防犯罪,惩罚犯罪只是预防犯罪的手段之一,通过此种方式最终达到保护社会、维持社会稳定秩序的目的。

4、而社区矫正制度正是以刑罚目的论中的特别预防论为其理论依托并伴随着监狱行刑理念从惩罚报应过渡到矫正复归后才萌生的,其发展和演进反映了对刑罚及行刑思想的理性探索,是文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二)社区矫正制度设置的目的  如果在刑罚预防论的理论基础下观察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我们首先应该对于刑罚是对罪犯业已犯下的罪行的报应的观念进行反思,更新观念,将刑罚的本意立足于让犯罪人重新回到社会生活中去,恢复家庭关系因而要在犯罪人和社区之间重新建立牢固的联系,并让罪犯获得职业的教育。其次才是考虑到减少行刑成本等问题。然而从现今我国试行的社区矫正体制模式看,我国实行社区矫正制度

5、的真正价值动因仍侧重于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降低监狱拥挤等经济因素,因而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就很自然的成为了一种缺乏长远理性考虑的监禁性的政策模式,一味的强调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将社区矫正视为监狱行刑的一种延续,并为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不仅不能发挥社区矫正的经济优势反而在总体上增加了行刑的社会成本。这也就使得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与其设置的目标及此制度的真正实质性质产生了偏离。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利弊分析  社区矫正,作为国际刑罚制度发展现代化的一个必然趋势,与监禁刑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社区矫正有利于服刑人员保持与社区的联系,有利于避免在监狱行刑所

6、产生的如犯人之间交叉感染及被“标签化”等负面影响,也有利于减低刑罚的成本并且能够缓解量刑偏重的判决。但由于我国现在不完善的法律体系及在与社区矫正模式设置初衷产生偏差的工作模式下其也暴露出了相应的不足,包括社区矫正的实行将降低刑罚的威慑功能,不利于罪犯的改造,不利于社区的安全及将有可能导致新的“权利寻租”现象的滋生。因此开展社区矫正并不等于社区矫正制度的优越性就自然而然的可以发挥出来,其要取决于能否正确认识并运用这种制度并且有相对完善的配套措施。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试行六年来所产生的问题及分析  (一)社区矫正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国试行社区矫正制度六年以来,一

7、直都没有对社区强制矫正对象进行强制公益劳动的问题进行过任何在狭义“法律”意义上的经过严格程序的立法,只是在2003年为弥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由两高和两部联名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各省市根据自己地方的特点制定了一些相应的地方法规,然而只是解决现阶段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矛盾的一种暂时性替代措施的两高两部制定之规范性文件和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瓶颈”制约问题。不论是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宪法》中相关保护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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