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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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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政之道杨兆龙 (本文发表于1944年5月出版的《中华法学杂志》第3卷第5期。现载杨兆龙著:《杨兆龙法学文选》,郝铁川、陆锦碧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66页。) 一、宪政问题的几个注意点 近年来报章杂志,关于宪政问题的鸿文巨著,数见不鲜。但其内容大都以宪法本身的问题为主,而对于宪政实施的基本条件或方法问题,并未详加论究;此次《中华法学杂志》刊行“宪政问题专号”,决定写一篇讨论“宪政实施问题”的文字,先就宪政的意义、重心、价值等作一个广泛的检讨,然后进而研究宪政实施的基本条件。 最近关心宪政的人虽然不少,可是对于宪政的意义、
2、重心、价值等似乎还不免有误解之处;因此对于宪政实施的基本条件,也难以有正确的认识。就宪政的意义与重心而论,一般常犯的毛病是太重视宪法的条文或原则,而将宪法的制定当做实施宪政的中心工作。须知道: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Government)是与“纸面上的宪法”(ConstitutionalLaw)有区别的。前者是实际政治受宪法的抽象原则支配的结果,或宪法的抽象原则在实际政治上的具体化,可谓“在实际政治上已发生作用的宪法”(ConstitutionalLawinAction);后者只是一些与实际政治尚未发生关系的抽象原则的总称,可谓“
3、书本上的宪法”(ConstitutionalLawinBooks)。前者是“活宪法”(LivingConstitutionalLaw);后者是“死宪法”(DeadConstitutionalLaw)。我们实施宪政,不仅要确立一套抽象的宪法原则,并且还要设法使这一套抽象的宪法原则由死的东西变成活的东西,由书本上的东西变成在实际政治上发生作用的东西。所以宪政的重心,不在宪法的本身,而在使宪法原则发生实际作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往往“视之未必能见,听之未必能闻”,而很容易为一般人所忽略。并且这种方法的取得,亦非一朝一夕之功,颇有赖于多数人的长期努力。 世界
4、上有完美明确宪法的国家很不少,尤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这类国家特别增多。但是一直到现在为止,真正当得起“宪政”两个字的国家,只有很少的几个,而这几个国家的宪法并不怎样高明。例如英国,她可谓西洋近代宪政运动的策源地,其宪政的发达至今无出其右者。可是她的宪法原则的大部分直至现在仍未脱离不成文法的范畴,其内容及范围极不确定,其效力并无特别保障(因宪法的效力并不优于其他法律)。该国法学权威戴雪氏(A.V.Dicey)于其名著《宪法学导言》(IntroductiontothestudyoftheLawontheConstitution)中尝谓,研究英国宪法
5、的人,如果所用的方法不当,每会觉得英国宪法是一种迷茫的东西(asortofmaze)。因为有许多关于宪法的权威著作或未深究事实,或失之泥古,或将无法律效力的惯例误为宪法,所见各殊,莫衷一是。法儒托克维尔(Tocqueville)有见及此,甚至说:“英国的宪法实际上并不存在。”美国的宪法虽是成文的,但是就内容及立法技术而论,远不及有些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产生的新宪法。可是在欧洲采取这些新宪法的国家有几个能比得上美国那样强盛,有组织秩序,而富于民主精神呢?上述情形之所以发生的主要原因,实不外一点,即:在英美等国,大家并没有把宪法形式的好坏与内容的繁简看得
6、太重,而能够将大部分的精力用到如何使宪法的抽象原则在实际政治上发生作用,即如何使“死宪法”变成“活宪法”的问题上面去。 我国自民国以来,就有相当完密的成文宪法。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虽仓促制成,失之简略;但是就内容与立法技术而论,比之于英国的宪法,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比之于法、比、美等国的宪法,也未遑多让。以后几次的根本法,在内容及立法技术上,文体都比临时约法更进步。然而三十余年来宪政实际发展的进度何以如此慢呢?其主要原因也就是:我们一向太偏重抽象的宪法原则,即“死宪法”,而没有把精力集中到“活宪法”的培养工作方面去。所以目前的“宪政运动”决不是以往
7、那些狭义“制宪运动”可比,它是近代各国学者所提倡的“活法运动”之一种,是一种“活宪法的培养运动”。实施宪政的中心工作不是“制宪”,而是“宪法生命素”的培养。这种培养工作内容如何,乃是很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其次讲到宪政价值。国内或许有很多人要问:“宪政的实施,在目前的我国是否必要?”宪政的实施原是三民主义的政治哲学所希望达到的一个阶段。三民主义的政治理想,一定要到了宪政时期,才可以完全实现。所以要完成三民主义的革命工作,一定要实施宪政。不过最近有一批谈建设的人,往往偏重于物质建设,以为秩序的建设乃不急之务;宪政的实施乃秩序建设的一种,所以也是不急
8、之务。还有一批人以为:在非常时期,一个国家只需要“便宜行事”,而不需要“服从法律”;宪政是减少“便宜行事”的机会,不宜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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