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兆龙宪政思想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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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兆龙宪政思想的初探.freelent)是与纸面上的宪法(ConstitutionalLaw)有区别的。宪政“是实际受宪法的抽象原则支配的结果,或宪法的抽象原则在实际政治上的具体化,可谓‘在实际政治上已发生作用的宪法’(ConstitutionalLawinAction)”;而宪法“只是一些与实际政治尚未发生关系的抽象原则的总称,可谓‘书本上的宪法’(ConstitutionalLawinBooks)”。“前者是‘活宪法’(LivingConstitutionalLaw);后者是‘死宪法’(DeadCon

2、stitutionalLaw)。”3很显然,杨兆龙先生把宪法视为一种抽象原则,而将宪政视为一种事实结果。杨兆龙先生所说的“宪政”是指一套抽象的宪法原则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所形成的政治体制。宪法、宪政与政治密切相关,..毕业宪法就是一部政治法,宪政就是宪法政治。但是,有宪法,并不等于有宪政。如果政治管宪法,那不是宪政,仍是专政,因为这时的宪法只是政治的工具。只有宪法管政治,才是宪政。而且,如果宪法明文规定宪法管政治,但事实上宪法不能管政治,也不是宪政。只有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宪法事实上能够管住政治,才真

3、正是宪政。宪政意味着宪法在事实上成为一切政治活动的游戏规则,意味着只有宪法规定的政治主体才能行使政治权力,意味着一切政治主体的权力都有宪法依据,意味着一切政治权力的行使都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和轨道进行运转,意味着一切违反宪法的政治行为都会受到违宪审查机构以及公民手中选票的制裁。杨兆龙先生宪政视为宪法支配实际政治活动的一种事实结果、事实状态,是非常准确的。这一认识在今天已被许多学者所认同和接受。例如,有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现实状态,它是一系列特定价值在实现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秩序或状态。”4还有学者认为,“宪

4、政就是宪法规范的落实和实现”。5本人十分赞同杨兆龙前辈的观点,认为宪政是宪法有效实施的结果,宪政是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基本内容并体现法治精神的宪法在国家的实际生活中充分实施所形成的现实的民主政治体制。6二、关于宪政的重心正因为宪政是宪法抽象原则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所产生的结果,所以杨兆龙先生认为,“我们实施宪政,不仅要确立一套抽象的宪法原则,并且还要设法使这一套抽象的宪法原则由死的东西变成活的东西,由书本上的东西变成在实际政治上发生作用的东西。所以宪政的重心,不在宪法的本身,而在使宪法原则发生实际作

5、用的方法。”7对此,杨兆龙先生还以英美宪法为例进行了论证。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有完美明确宪法的国家不少,但真正称得上“宪政”国家只有很少的几个,而这几个国家的宪法并不怎么高明。例如,作为西方近代宪政运动的策源地的英国,其宪法的大部分至今仍未脱离不成文法的范畴,其内容及范围不确定,其效力并无特别保障。而美国的宪法虽然是成文的,但就内容及立法技术而论,也不及其他国家的宪法。那么,为什么只有英美等国实现了宪政呢?主要原因是“在英美等国,大家并没有把宪法形式的好坏与内容的繁简看得太重,而能够将大部分的精力用

6、到如何使宪法的抽象原则在实际政治上发生作用,即如何使‘死宪法’变成‘活宪法’的问题上面去。”8杨兆龙指出,宪政的重心所在,即“使宪法原则发生实际作用的方法”“往往‘视之未必见,听之未必能闻’,而很容易为一般人所忽略。并且这种方法的取得,亦非一朝一夕之功,颇有赖于多数人的长期努力。”那么,杨兆龙所说的使宪法原则发生实际作用的方法究竟是什么?他所说的宪政的重心究竟是什么呢?是“活宪法”的培养工作,是“宪法生命素”的培养。他明确指出:“实施宪政的中心工作不是‘制宪’,而‘宪法生命素’的培养。”9那什么是“宪法生

7、命素”?杨兆龙说,“重法的风气乃是的‘生命素’”,而“所谓‘重法’就是‘真心诚意’的奉行法律,也就是信仰法律而见之于实际行为的一种风气。”10显然,杨兆龙所说的“宪法生命素”就是尊重宪法的风气,重视和信仰宪法、笃信力行宪法规定或原则的风气,在生活行为上培养一种合乎宪法精神的习惯。11也就是说,杨兆龙所说的实施宪政的重心,就是培养尊重、信仰、遵守以及维护宪法的风气和习惯,使之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很明显,这种尊宪、崇宪、守宪、护宪的习惯和风气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人们乃至几代人的长期努力。杨兆龙强调

8、宪政的重心不在于制宪而在于重宪风气的培养,不在于“死宪法”的制定而在于“活宪法”的培养,这一宪政思想在修宪机关动辄修宪、学者们也大谈修宪的今天不能不让我们深思,它不失为一支清醒剂!三、关于法治与宪政的关系杨兆龙认为,法治与宪政有许多共同之处,也有区别。他指出:“法治与宪政的目的都是为国家或社会建立秩序,而其所赖以建立秩序的方法都是法律。”“二者之目的都是要以尊重法律的方法来为国家维持纪律,建立秩序。”“所以就形式-即与法律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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