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租赁法律法规的思考与评述

我国金融租赁法律法规的思考与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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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金融租赁法律法规的思考与评述  金融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1]。在20世纪中期,美国出现了金融租赁行业,我国则是从1981年起步,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形成如今的规模。随着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其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我国金融租赁法律法规的现状分析  1.1立法方面――法律不健全,缺乏针对性  自1981年以来,我国针对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是迄今为止仍未出台一份专门地针对融资租赁的法律文件。198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融资租赁相关法规《海关

2、总署关税处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此后,相继出台和修正了将近400个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虽然法律文件众多,但是非常的零散,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而目前,针对我国融资租赁业一些纠纷,仅在合同法进行了部分规定。  1.2监管方面――司法混乱,缺乏统一监管  金融租赁属于租赁行业,同时又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监管方面就面临多方监管混乱的问题。此外,涉及金融租赁业的法律法规众多,而且分属不同的部门。例如,人大根据《合同法》对金融租赁予以监管,财政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进行审查,而银监会则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监督。这明显说明我国对金融租赁业的监管混乱,没有专门的

3、法规,众多监管机构难以统一。  1.3政策方面――税收优惠制度不健全  (1)投资抵税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公布的有关投资抵免的暂行办法和规定都没有明确指出给予的优惠是否适合于金融租赁业,以及这些政策是如何在金融租赁业中实施的。例如,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指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又注明了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获得的该项专用设备不可享受此优惠。这就使得金融租赁机构有更高的成本,面临更激烈的竞争。  (2)加速折旧制度不完善。在折旧制度方面,美国《税法》规定的折旧机制比法定折

4、旧年限短短10%-25%,而且美国的会计准则允许租赁公司的计提折旧在直线折旧法、双倍余额折旧法等加速折旧方法中自由选择,且呆帐准备金比例自定,租赁机构具有极大地自主权。较平均折旧而言,加速折旧前期税基小,成本低,能够很好地拉动金融租赁的发展。虽然我国的金融租赁行业也实行了加速折旧制度,但是,租赁公司在进行加速折旧时,须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审批,公司的自主权受到很大限制。  2对我国金融租赁法律法规的思考  通过对目前我国金融租赁行业法律法规现状的总结,得出我国金融租赁行业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此,我针对金融租赁业的法律法规建设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个人看法。对于租赁行业而言,其发展需要法律、会

5、计准则、监管和税收这四大支柱的支持,而金融租赁作为租赁行业的一种,自然也不例外。  首先,从立法方面来说,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在于存在纠纷时能否有效地解决,使纠纷有法可依。但是,法律的建设是一个过程,是随着融资租赁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不可能先于经济的发展而存在,法律只有在发展中针对不断产生的纠纷进行完善。立法是为了让融资租赁当事人在面对类似的纠纷时,能够有法可循。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成为一种很好的融资渠道,企业之间的这种合作方式增加,然而,融资租赁租赁期限长、成本高的特点,租赁过程中的纠纷也会增多。所以有一套统一的、专门针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从监管方面来

6、说,租赁行业少不了监管。监管过松,不起作用,监管过严限制行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2000年6月30日,正式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此外,就目前我国金融租赁业多方监管的现象,有其利处也有其弊端。一方面,多方监管可以增强企业的效率,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然而,这要以有序的监管为前提。如果,对于一起纠纷根据不同的法律由多方监管,则容易造成混乱,反而不利于监管的进行。因此,对于我国的金融租赁行业来说,应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多方合作进行监督管理。  最后,在政府制度法规方面,税收对于金融租赁行业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在国外,现代租赁行业发展初期,国家都曾经

7、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扶植。例如,日本就规定对于IT行业注册资本在3亿日元以上的承租人,可以少交租赁总费用6%的所得税。而我国对金融租赁行业税收优惠严格受限,而且租赁公司需纳税项目众多,严重影响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此外,在折旧制度方面,我国应借鉴美日等国家的加速折旧制度,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折旧方式,放宽折旧方法和加速折旧的条件的限制,从而促进我国金融租赁业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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