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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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及其防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卫广林一、纳税人有无少报收入的情况(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计算口径1、从内容上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其他所得。免征项目(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工伤保险待遇、生育津贴、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个人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暂免项目(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人员按规定和标准取得的住房补贴,233元至933元)2、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与任职受雇有关一切收入。3、从形式上包括:

2、现金、实物(房产、汽车、电脑、金银、玉器等)、有价证券(礼品卡、消费券、提贷单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免费旅游等)。一、纳税人有无少报收入的情况(二)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收入项目及标准1、独生子女补贴。按每人5元/月的标准执行。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照每人30元/月的标准执行。4、差旅费津贴。按照出差人员实际发生差旅天数,到一般地区每人和经济特区均按每人50元/天的标准执行。对临时出国人员取得所在单位发给的伙食费、公杂费,符合财行〔2001〕73号文规定

3、的不征税。5、误餐补助。按照个人实际发生误餐数计算,每人10元/餐(仅限午、晚餐)的标准执行。二、企业发放的季度奖、半年奖、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有无正确计缴个税文件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将其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4、,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企业发放的季度奖、半年奖、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有无正确计缴个税(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

5、税率-速算扣除数。二、企业发放的季度奖、半年奖、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有无正确计缴个税(3)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实行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企业单位,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单位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计算问题(计算方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6、年第28号)三、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企业在缴费时是否按规定扣缴个税文件依据:国税函[2009]69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薪计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3、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

7、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三、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企业在缴费时是否按规定扣缴个税4、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5、补充: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1)当月个人工薪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用扣除标准,但当月工资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缴税。四、单位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其它商业保险是

8、否按规定代扣税文件依据:财税[2005]94号文、国税函〔2005〕318号文、粤地税发〔1999〕56号文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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