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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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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是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确定,并委托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第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承检机构的监督管理、考核检查。第三条检验机构遴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符合承担食品抽检监测工作任务所需的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同时承担抽样任务的,应当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专职抽样人员、抽
2、样工具、设备等条件。(一)合法性要求1、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食品检验机构。2、拥有运行良好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承担的食品抽检监测任务的食品品种、检验项目、样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能力。3、具备承检的食品品种的检验资质。(二)技术性要求1、技术管理人员具有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5年以上,应熟悉承检食品品种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检验人员具有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应熟悉承检食品品种的检验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3、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检验项目原则上不能分包,确因特殊情
3、况需要分包的,需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被分包方应当是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确定的食品检验机构。4、每年出具食品相关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少于1000个。承检机构应当具有与检验项目及检验能力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并保证运行良好,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5、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检验项目的需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及使用管理并有记录。6、具有确保使用最新有效标准的措施。7、具有独立的食品样品管理设备、设施及符合要求的检测环境。第四条 检验机构按基本
4、条件提供申请材料,并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材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专家组开展遴选评审。遴选方式包括材料审查、现场答辩、实验室比对试验、现场核查等,见附表1—8,可任意组合进行考核评价。第五条经遴选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需要,按照综合评价择优原则,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其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委托承担指定的抽检监测任务。第六条承检机构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协议年度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样品接收及检验。第七条承检机构应当明确承担食品安全
5、抽检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样品采集、交接、检验、留存、信息报告等工作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制度。第八条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一)按照计划安排和进度要求完成抽检监测任务。(二)依据计划指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在完成检验工作并对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后,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信息。(三)按照《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规定格式出具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报告,并发送相关部门。(四)检验过
6、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问题的(如食品中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按《工作规范》要求报告省局相关部门,并留存报告反馈记录备查,确保对方收悉报告内容。(五)发现检验方法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可提出完善检验方法的建议。(六)如果同时承担抽样任务,应当按照计划安排和《工作规范》要求开展样品采集工作,不得提前告知被抽样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抽样样品信息。完成抽样后应当及时报送抽样信
7、息。第九条承检机构不得瞒报、谎报、漏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第六十承检机构原则上不得分包抽检监测任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应当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第十一条承检机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抽检监测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第十二条承检机构不得接受被抽检监测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承检机构应当规范资金的管理,严格按预算开支范围列支,专款专用。第十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
8、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承检机构的考核检查,内容可包括:(一)核查承检机构用于承担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任务相关的实验室环境、仪器设备、样品存放、管理体系、工作管理制度等相关条件以及检验能力的符合性情况;(二)核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样品、问题样品报告、数据报送及结果分析总结报告等材料;(三)抽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原始记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等材料;(四)必要时,采用盲样测试或留样复测等方式考核承检机构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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