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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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

2、第1内容显示中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营造更为有利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外部环境,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改、扩建原有市场,增加市场容量,设立下岗职工优惠区。开辟各种形式的临时经营场所,利用空闲场地开办早、夜市、星期日市场等,引导下岗职工进场经营。  二、兴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除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外,经营范围一律放开。  三、对下岗职工筹资兴办私营企业的,注册资金达到规定要求的50%,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足部分在一年内分期到位,其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减半收取。  四、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允许其试经营一年;从事除销售汽车零配件、建筑装饰材料和修理家用电器、机动车辆等收入较大、经营毛利率较高的货物和劳务外,经营其它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的,允许其试经营二年;下岗职工个人或组织起来开展家政、各类代办服务、托幼扶老、修理、搬运等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项目,允许其试经营三年。试营期间,手续从简,可凭《下岗

4、待工证》和个人身份证,直接到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免收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治安等行政性收费。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缓征各种税。试营期满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五、下岗职工个人或组织起来承包土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从有收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性收费,暂不征税。  六、下岗、失业职工个人从事营业税征税范围经营的,营业税的起征点可由原来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200元的限额提高到6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七、下岗职工从事生产、经

5、营活动,须办理税务登记证,凭《下岗待工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需填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可减收80%的工本费。领购发票时,提供保证人的,可免收发票保证金。  八、下岗职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登记,凭《下岗待工证》免收税务代理费;委托办理其他涉税事项,减半收取税务代理费,对其中特别困难者,经认定后可免收税务代理费。  九、对各类用人单位新办的经济实体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失业青年、失业职工、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下岗职工的,工商、城建、能源等部门在经营场地、摊位、电力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安置上述人员达到从业人数60%的免

6、征所得税三年,达不到60%的和各用人单位招收其它企业下岗职工达到原职工总数1%以上的,每增加1%,3年均减征所得税1.66%。  十、免税期满的经济实体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年检认定合格的,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必须加盖年检合格章),可按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0%。  十一、从事营业税征税范围经营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数60%的,3年内其营业税起征点可按人均月营业额600元的超出部分征税。  十二、各国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

7、的发放。  十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的2%以内,从税前提取再就业费用,专项用于本单位下岗职工培训及再就业工作。  十四、市、县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将位于城镇繁华地段的工业企业等第二产业迁出,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商业等第三产业,从收取的出让金中支付迁出单位的拆迁安置费。  十五、企业为安置本单位下岗职工兴办的三产等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且未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土地收益金。  十六、下岗职工的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训练,缺乏办学条件的可会同当地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联合办班培训。培训所需经费以自筹为主,确有困难的,各级就业服务局按企业隶属关系,

8、分级从再就业基金中按每人每月40-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十七、失业、下岗职工到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免交求职登记费、中介服务费;用人单位通过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失业、下岗职工的,减半交纳中介服务费。职业介绍机构免收的或减半收取的差额部分,可从再就业基金中支付。  十八、职业介绍机构或企业、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下岗职工向省外输出劳务,每输出一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的,从再就业基金中支付给负责组织劳务输出的部门100元,外出务工的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三个月的数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作为出省补助。  十九、各

9、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必须优先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且招收比例不得低于30%;各类集贸市场内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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