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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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

2、第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精神,按照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通过拓宽生产经营领域、发展第三产业、加强转岗培训、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鼓励个人自谋职业等多种渠道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工作部署,市劳动局拟定了《关于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

3、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再就业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的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1995年5月4日)  全文为了促进本市经济结构的调整,深化企业和劳动制度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的精神和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做出的部署,提出在本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一、

4、基本目标再就业工程是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重点帮助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及区、县、局属集体企业中下岗待工放长假生活困难的职工(以下简称下岗待工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再就业工程实施时间为3年(1995年至1997年)。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到1997年底,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60%以上,基本解决下岗待工人员的再就业问题;1997年后,基本做到当年下岗待工人员,当年得到安置,失

5、业率保持在1%左右。  二、政策措施(一)增加就业岗位。  1.发展经济,兴办第三产业。当前在国有企业安置就业能力减弱的情况下,要着眼于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充分发挥各类经济组织容纳就业的作用。结合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优二兴三”,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第001号)精神,研究制定相应措施,鼓励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  2.积极组织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成立多种形式的劳务队,到社会

6、上(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事有偿服务。  3.进一步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功能,发展投资少、见效快、就业安置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3年内,全市要新发展劳服企业2000家以上,新、老劳服企业新安置10万人。  4.建立和发展生产自救基地,对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进行临时性安置,组织他们开展生产自救,以工代赈。  5.经过批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利用有利地段开办集贸市场,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现有各类集贸市场能够增加摊位的,要为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经商提供场地,在一定时期内,市场适当减收管理费和设

7、施费。  (二)鼓励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自谋职业。  1.鼓励失业人员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以上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支持。失业保险机构凭失业人员已领取的营业执照,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做为生产经营扶持资金。  2.鼓励下岗待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待工人员经本企业同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凭原企业劳资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支持。原企业可凭自谋职业人员领取的营业执照

8、,参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规定,按不超过本市职工上两年平均收入的3倍发给其一次性补偿费。补偿费由失业保险机构比照失业职工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一次发给本人,其余差额部分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分摊。  3.鼓励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到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下岗待工人员可将个人档案放在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市劳动局《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83号)和《关于在

9、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劳就发〔1995〕105号)的规定,为存档人员代办养老、失业和其它社会保险费的统筹,使其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免除后顾之忧。  (三)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  凡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收城镇失业人员,并且劳动关系稳定在一年以上的,失业保险机构可将被招收的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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