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ID:10617448

大小:74.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7-07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_第1页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_第2页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_第3页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_第4页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_第5页
资源描述: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2、第1...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单位,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  为加强我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切实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保证我市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抓紧所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保证第三季度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比例达到100%,10月份以后,新出现的下岗职工做到随时下岗随时进再就

3、业服务中心。  二、各区县劳动局和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准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严格审核,加强指导,落实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再就业工作。  三、已经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展行业托管试点工作的市属各局(总公司),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整。对下岗职工由行业托管改为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目前仍在托管的下岗职工托管期限延长一年,有关待遇按本市新的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劳动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帮助所属企业做好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准备工作,工作中如发现新问题请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与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联系。  附一: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发〔1998〕6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区县属、中央、军事单位在京国有企业(以上简称企业)及其下岗职工。  第三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且有就业要求的人

5、员。  第四条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可根据实际在再就业服务中心下设工作站;下岗职工较少的企业,由指定的管理机构安排专职人员,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  第五条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或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做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加强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管理,建立下岗职工管理台帐;  (二)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按照规定

6、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按照企业制定的职工下岗方案、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措施,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第六条市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享受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批。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区县属企业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批本区县由企业负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市属各局(总公司)负责对本系统企业建立的再就

7、业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批本系统由企业负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协助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所属企业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指导。  企业负责所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和指定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按再就业工程目标责任书下达的指标,完成基本生活保障和各项再就业工作任务。  第二章建立和审批  第七条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有企业主要领导负责、有为下岗职工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管理机构;  (二)有能够满足为下岗职工服务的办公场所以及相应的办公、通讯设备; 

8、 (三)具备能够为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培训场所;  (四)有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的职工下岗方案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措施;  (五)按照《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建立了《北京市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台帐》;  (六)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即:  1.定期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制度;  2.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职责;  3.再就业服务中心各部门的管理制度;  4.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应遵守的各项管理规定;  5.职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