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企业法律形态的本质差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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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日两国企业法律形态的本质差异论文.freelitedpartnership,它是根据《商法》第146条和157条,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构成的公司。其中,有限责任股东与无限责任股东相比,由于责任较轻,因此不具有公司业务执行权和代表权,而只具有一定的监督权。但在公司基本事项的决定中,一般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有限责任股东在转让股份时,需要无限责任股东的全员承诺,但不需要其他有限责任股东的承诺。合资公司实际上是合名公司的一个变化形态(《商法》第147条)。根据日本法务省的统计,截止到2000年3月底

2、,日本共有合资公司80493家。7.股份公司相当于英国的pany和美国的corporation,它是指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仅仅对公司承担有限的出资义务,其责任"以其所有股份的认购价额为限度"(《商法》第200条第1款)的公司。由于股份公司采取把股东的地位称作股票的细小比例单位的形式,因此股东只对公司承担以出资额为限度的有限责任。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地位采取股票和有限责任的形式,意味着股东的人数可以很多并仅仅在资本的面上集结,是典型的物质上的公司。由于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政治思想的影响,

3、股份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一般由股东总会、董事会和监查人三个机关组成。但是,在1950年的《商法》修改中,缩小了股东总会的权限,扩大了董事会的权力。同时,监查人的业务监查权限也被主要转移到了董事会,监查人的权限主要被限制在了会计监查领域。6股份公司很容易形成拥有许多股东的大规模的团体,这在日本是募集大众游资、创办大企业的最佳途径。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1000万日元。根据日本法务省的统计,截止到2000年3月底,日本共有股份公司1208384家。8.有限公司相当于德国的Gesellschaftmitbesch

4、r?nkterHaftung和法国的sociéteàresponsabilitélimitée,它是由只对公司负有一定的出资义务、而对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责任的股东构成的公司(《有限公司法》第17条)。在股东责任这一点上,它与股份公司是一样的,但是其公司的设立手续和内部组织情况等,在一定程度上简单化了。如对董事的人数及任期没有限制,监查人为任意机关,不允许公开募集社员,社员的人数原则上在50人以下,最低资本金为300万日元。根据日本法务省的统计,截止到2000年3月底,日本共有有限公司1691750家。二、

5、我国的企业形态(一)我国企业制度的创新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建,始于对外开放的"三资企业法",即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和1988年颁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其中,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是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在企业形式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法人,

6、也可以不是法人,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根据《外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外资企业则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在引进外资,创制企业模式的同时,我国于1988年又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于1990年颁布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于1991年颁布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在企业形态的划分标准上突出了所有制的特色。一般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1993年《宪法》修改后称国有企业)、乡

7、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是混合所有制,外资企业则属于私营企业的范畴。(二)我国公司制度的建立我国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是根据与前述企业法完全不同的原理而制定的,即它不是根据所有制的形态而是根据出资者的责任形式这一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法相同的原理而制定的。《公司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在与日本企业法律制度的比较中可以发现,我国《公司

8、法》未对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做出规定。这被解释为,主要是顺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侧重于规定国有企业责任有限化的法律依据。7事实上,我国从八十年代后期才开始在少数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到1992年开始全面推行,《公司法》则反映了这一形势的变化。1997年我国颁布了《合伙企业法》,1999年又颁布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这两个法律是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充实和完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各合伙人因为"对合伙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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