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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关于我国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的若干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我国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的若干思考关于我国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的若干思考一、冲破对法的单一认识 (一)重新理解法的含义。由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法律,这是我们通常提到法。我们所学的课本上的法是这样定义的,它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样定义并非表达了法的全部,而仅仅表达了国家法的部分内容。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并非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只能是整个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其他类型的法律①。因此可以看出,这里的其他类型的法律是不同于国家法,可以说它是一种社会
2、秩序,它是由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反复实践,自发地、无意识地渐进形成的,是人们为了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并最终人们的需要而服务。 从广义上看,我国的法不仅包括国家法,而且也包括各种社会规范,如果我们把法仅看成国家法,这实际上是对民众对规范的创造的否定,这与现实社会是不符的。 (二)关于习惯法定义的分析。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广泛存在。不同的学者对其定义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习惯法是国家认可的那部分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有的学者认为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完全意义上的法。还有的学者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照某种社会
3、的权威确立的具有习惯性和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甚至还有的把习惯法理解为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由此可见,大部分学者都将习惯法理解成是国家认可的法。他们的观点都否认了有没有被国家认可的习惯法规范存在,其共同点是只认可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与国家相联系并且由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 总之,我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并且拥有公众认可的道德规范,是调整和约束着某种民间社会组织或群体及成员本文由.L.收集整理之间关系的习惯的总和,是由该社会组织或群体的成员为了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的,依据某种社会
4、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另外,习惯法既不是纯粹的道德规范,也并非是完全的法律规范,它是介于法律与道德的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二、对习惯法与国家法及关系的解读 (一)国家法地位的主导性和作用的局限性。众所周知,在社会中国家法居于主导地位。国家法的创制和颁布,对调整和改变中国原来的社会政治组织结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起了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的法治现代化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可是,在当前社会中国家法发挥的作用有其局限性。一方面,国家法并非是唯一的调控社会的方式,调控社会秩序的方式是多样的。另一方面,国家法本身及运作系统存在的
5、一些问题对其作用的发挥有着一定的影响。其一,立法的不完善导致立法规范自身的矛盾,其二,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依法行政、不公正司法等问题。此外,国家法作用的局限性还表现在法的观念不同。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我们用习惯法来解决。 (二)现实社会习惯法存在有其合理性。在现实社会中,国家法的调控作用有其局限性,我们需要习惯法来丰富和弥补国家法调控机制的不足。习惯法的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习惯法可以弥补国家法的不足。在对某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上,习惯法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易于理解,它可以弥补国家法的不足。另一方面,习惯法对维持社会秩序有其必要的
6、作用。在一些地区,习惯法可能与国家法有着相冲突的规定,但它仍然发挥着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三)习惯法和国家法冲突的不可避免性。回看历史,习惯法和国家法是一直存在矛盾与冲突的,由于政治、经济等条件的不同以及对习惯法态度的不同,在不同阶段,它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程度是不同的。而在当今社会,习惯法和国家法的矛盾与冲突更具有必然性。由于国家法其固有的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的特征和习惯法具有地方性、多样性等特征,导致二者在社会调控方面的是存在不融合的。由此看来,它们二者的矛盾与冲突具有不可避免性。 三、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与融合 除了根本法、公民
7、法和刑法以外,还存在第四种法,这种法律既是铭刻在农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既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也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还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去代替权威的力量,这里说的就是风尚、习俗,尤其是舆论②。我们这里所说的第四种法无疑是习惯法。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制定法调控机制的不足,是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同方式。因此我们应在遵守国家法的前提下,不断调适和融合习惯法,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1、立法方面。在构建习惯法与国家法互动模式时,应在坚守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原
8、则的前提下,吸收和继承习惯法中合理和有益的部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社会规范都不可与宪法相违背,与宪法相违背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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