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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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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分析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分析 目前阶段,习惯法和国家法并存应该说是在所难免的。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条件的限制,藏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是相对落后且不平衡的,而且它的习惯法笼罩着浓厚的宗教色彩,与当代的国家法存在诸多的矛盾和冲突。 一、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的冲突 从我国几千年来法制发展现状可见,各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作为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元素,少数民族文化所体现出的民族风情给予中国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增添了活力,使传统法律文化气氛活泼且显张力,传统民族文化的价值取向体现为礼治、德治、人治和家族宗法调解
2、等特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和谐、无讼和天人合一。相比较西方法律文化而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深受西方法律观念的影响,中西方法律文化相互逐渐融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制度对于西方文化的继承和接受经历着由冲突、半接受、融合新法律文化之过程。当代法律文化崇尚抽象独立的人格发达、重视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平等、自由、民主,主张法治,倡导人权等法治理念。相比较传统法律文化,它强调义务法,强调亲情义务与人情义务达到统一。现代法律的权利法,宣扬自由权利和民本文由.L.收集整理主权利。在藏区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习惯法调整和规范着藏区人民的社会生活,这些民族习惯法带
3、有浓重的传统法律文化色彩,这些表明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之间正在进行强有力的冲突。 二、法律内容和法律规则的冲突 少数民族独特的生活习俗和民族思维指向与汉族人民存在巨大的差异,因为,在刑事法规方面体现为在确定罪与非罪上出现分岐,在处理审理程序与执行程序上又存在巨大的差异与不同。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习惯法在解决刑事纠纷的阶段,不论是从立案、起诉和审判等阶段,这一过程都对刑法适用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民族习惯法往往把犯罪转化为非罪对待。体现在民事规则方面:民事方面也大量体现在民族习惯法之中,作是民族习惯法中的重要组成元素。习惯法与国家
4、法冲撞主要表现在界定个人权利范围上之不同和男女地位是否平等等思想上。例如,高山族习惯法会把财产所有者确定分为四级单位,第一级单位,即部落(村落)、父系世系群。家族与男女个人其他的财产必须归部落,除非为了个人的有效使用、特殊创造成果以及构成其自己的荣誉象征之财产;第二级单位父系世系群。家族所有在婚姻规则方面:国家婚姻法在立法上确立夫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结婚登记需达到法定婚龄等制度和规则,但民族习惯法在规范这些行为上就有所不同,早婚、重婚、近亲结婚、包办婚姻和换亲等旧式婚嫁形式仍然适用,在规范订婚、下彩礼和下聘礼这些民事行为上每个少数民族都
5、有自己一整套民间秩序规范,如回族婚姻习惯法规定,凡理智健全的成年(15岁以上)穆斯林都可以结婚,穆斯林女子外嫁他族男子是不被许可的,禁止与汉族通婚。在回族农村地区,结婚不领取结婚证,结婚通过以宴请亲朋好友吃喝,举行正式宗教婚礼以表明对于结婚事实的公示。在继承规则方面:如回族继承习惯法受到伊斯兰教法和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熏染,回族承认男女可以继承父母遗产,但是同一亲等继承人平等的继承权是不被允许的,还规定出嫁女子不得继承娘家遗产;儿媳不继承夫家财产等习惯。这些藏区习惯法与国家继承法在规范继承权男女平等鞥问题上相互矛盾,共同发挥自身的作用。 三
6、、具体方面的冲突刑事制裁和赔偿方面 在刑法问题上,藏区习惯法坚持用赔命价和赔血价解决有关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案件。这是与我国刑事方面的法律相冲突的。按照西藏习惯法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者是不按照死刑来定罪处罚的,杀人者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的不足。这就是赔命价制度。藏区习惯法之所以采用赔命价来解决故意杀人的问题是有深刻的原因的,第一就是藏区地处比较偏远的高原地区,那里生活条件比较差,生活艰难,对罪人以赔命价的方式进行处罚可以是他们失去生存的基础,藏区人民认为这才是最严重的惩罚。第二就是藏区人民深受藏传佛教的影响,他们相信人死之后会有轮
7、回的机会,他们根本不认为死亡是最可怕的事情,相反他们认为死亡轮回还能将他们带到比较幸福的世界,因此让罪人死亡也不是最严重的惩罚措施。新中国成立之后,赔命价制度渐渐缩小了它的适用范围,但生活在比较偏远地区的藏民仍然在适用它。人们在对待杀人和杀害案件之时往往会通过赔命价的方式去解决而不是向有过机关提起诉讼。最近今年,由于国家政府对于西藏地区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以及藏民对国家法的陌生和不接受的心理,藏区习惯法又开始的进一步的适用。这体现在藏区人民对于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等问题上,藏区很多地方都不把强奸行为认定为是一种犯罪行为,藏区习惯法对侵犯藏区妇
8、女的行为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这与国家刑法在认定强奸罪和保护妇女权益上是完全不相符的。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藏区妇女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全面的保护,妇女的尊严和人身安全更受到严重的忽视,这是与国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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