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民办教师地位和待遇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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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民办教师地位和待遇的若干规定

2、第1...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调动广大民办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他们在基础教育中应有的作用,现就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民办教师地位和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提高民办教师的社会地位。今后,各地在教师晋升职务、评选和表彰先进、阅读文件和参加各种政治活动等方面,对民办教师要和公办教师一视同仁。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关心、帮助和支持民办教师的工作。  二、建立和健全民办教师的任用制度。任用和补充民办教师,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现

3、有编制或定员内,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定期任用和补充。今后,不得随意增加民办教师的数量。民办教师的任用,要严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由学校提名并填写《任用民办教师审批表》,乡政府审查推荐,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政治思想、教学业务考核、文化课考试(取得中师函授和函大、夜大、业大、职大、电大毕业证书的可以免试)合格后审批。同时发给“民办教师任用证书”。今后,凡没有履行上述手续的不得到学校任教。  三、民办教师队伍的管理采取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任用证书的民办教师,实行县级教育局统一管理,并建立人事档案。县教育局应定期对民办教师的政治表现

4、、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和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档案。对考核不合格者,试用一年,仍不合格者,取消其民办教师资格,并收回任用证书。民办教师因搬迁或结婚等原因要求调转的,须经调出调入双方学校及乡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其民办教师补助费由下一年度转拨给调入乡。对因某种原因离开教师队伍或转为公办教师的民办教师,各乡要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停发其民办教师补助费,收回任用证书。  四、民办教师的辞退需严格履行手续。今后,各乡对于持有任用征书的民办教师,在使用上应保持稳定。任何地方或个人不经县教育局批准,不得随意辞退、借调民办教师。对于未履行规定手续随意辞退民办教

5、师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因年龄或身体条件经批准辞退的民办教师,由乡发给一次性补助费。补助费按教龄累计,每满一年教龄发给一个月标准的民办教师补助费,并加发两个月工资,由乡教育事业费附加列支。经济条件好的乡,还可以多发一些。对他们,乡、村要予以妥善安排,解决好他们的土地,安排好他们的生活。  五、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资金由乡教育事业费附加解决。民办教师的工资,原则上要按月发给,不能按月发给的要保证当年兑现。民办教师的工资标准,参照同等公办教师工资标准或按照高于当地中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确定。经济条件较好的县乡,可以超过。具体标准和分配办法由各县、乡自行确定。  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办

6、教师补助费标准和提取福利基金比例的规定。国家规定民办教师补助费,小学每人每年二百二十元,中学每人每年二百六十元。民办教师补助费不计入工资总额。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从民办教师补助费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作为福利基金,集中掌握,专门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特殊困难补助和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福利基金按物种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不上缴,可结转下年使用。对民办教师补助费,除按国家规定或从中提取福利基金外,各地不准截留或挪用,要如数下拨,直接发给本人。  七、逐步改善民办教师现有的生活待遇。各地应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福利待遇、医疗保健和退休后的“老有所

7、养”问题。民办教师的星期日、节假日、寒暑假、病假(六个月以内)和女教师产假(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要照发工资,不扣补贴。对优秀的民办教师,乡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在教学中有显著成绩的民办教师,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晋级。  民办教师享受公办教师的福利待遇、其家属、子女与社员享受同等的口粮田、责任田、房宅地等待遇。对于乡、村按规定分配给他们的园田、烧柴以及各种副食等等,应如数兑现。民办教师中的困难户,应和社员一样享受国家的困难救济。不准对民办教师搞各种“摊派”。民办教师不承担各种义务工。  八、加强现有民办教师的培训,提高民办教师的质量。各市、地、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进修院校,要

8、根据教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建立正规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培训民办教师,提高他们的质量。  九、有计划、分步骤地将民办教师中的骨干转为公办教师,逐步减少民办教师的比例。今后,教育系统自然减员的空额指标,由教育行政部门掌握,用以补充教育的缺额;省劳动、计划部门要根据需要每年统筹安排适当数量的劳动指标,将一部分优秀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中等师范学校每年要有计划地按标准招收一部分民办教师入校学习。  十、加强对民办教师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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