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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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系指经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利用非财政性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依法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备案及校长核准等事项;总结推广办学

2、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在现有人员编制内,设置专门机构,配备得力人员,负责民办教育的管理与协调。第四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

3、二章审批与管理第五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学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第六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地域)、办学层次、办学

4、类别、办学特色,并冠以学校字号。一般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称“中心”。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1-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称为“专修学院”、“进修学院”或“培训学院”,不称“大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称为“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称为“进修学校”、“培训学校”。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要办学形式的非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

5、”字样。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称为“中学”、“高中”、“初中”、“小学”。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公安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中等学历教育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直部门(单位)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学),由省教育厅审批。(五)初等学历教育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

6、历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技工学校、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第九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

7、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单位代码、收费许可、校长核准和其他备案手续。第三章招生管理第十一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教育行-2-政部门批准(备案),不得擅自超出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招生。严格禁止委托招生和代理招生。第十二条学校刊登、张贴、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失实宣传。第十三条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必须使用经依法批准的规范校名,注明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8、招生性质(专业、对象)、学业年限、办学形式(全日制、函授、业余等)、收费标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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