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制度在税收中的适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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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权制度在税收中的适用要件【摘要】“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建立权利保障机制的法理所在。代位权是合同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它的产生有效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税收债权作为“公”债,在实现的过程中不免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这些障碍阻滞了税法的运行,破坏了税收法律制度。作为债权保全措施之一的代位权移用于税法,在预防税款流失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税法的一大制度。但“凡事有利必有弊”,为维护社会秩序,预防权力滥用和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对税收代位权的适用加以明确的规制,实现制度设计的宗旨。【关键词】税收,代位权,税务机关【正文】  一、税法对代位权制度的援引  代位权属债权保全制度之一种,

2、是民法上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它最早规定于《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本人者,不在此限。”学理上,代位权指的是“  代位权制度在税收中的适用要件【摘要】“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建立权利保障机制的法理所在。代位权是合同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它的产生有效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税收债权作为“公”债,在实现的过程中不免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这些障碍阻滞了税法的运行,破坏了税收法律制度。作为债权保全措施之一的代位权移用于税法,在预防税款流失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税法的一大制度。但“凡事有利必有弊”,为维护社会秩序,预防权

3、力滥用和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对税收代位权的适用加以明确的规制,实现制度设计的宗旨。【关键词】税收,代位权,税务机关【正文】  一、税法对代位权制度的援引  代位权属债权保全制度之一种,是民法上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它最早规定于《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本人者,不在此限。”学理上,代位权指的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制度”。[1]  代位权是债权固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属债的对外效力。按照

4、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债的相对性理论,债务人是否行使对于他人的权利,应依其自由意思,债权人不得干涉。但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一切财产均应作为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这里的“一切财产”称为责任财产,当然包括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以财产为标的物的权利。债权的实现就体现为债务人从其责任财产中分出相当于债务份额的部分给债权人。因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与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状况紧密相关。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致自己的责任财产减少,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有受到损害的可能。此时如拘泥于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影响既已形成的社会秩序。因此,法律允

5、许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保持责任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成为必要的选择。可以看出,代位权制度反映了某些特殊情形下的社会利益,它是在权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意思自治及交易安全三者关系的基础上特别设立的债权保全制度。  代位权本是为私法量身定做的,是否能为税法服务,仍有说明的必要。在理论与实务中,税收债权已成为通说,“税收债权概念的提出,拉近了税法学与私法的距离”[2]。笔者认为,虽然税收债权为公债权,但作为一种金钱请求权,税收仍符合债的一般特征,其与私债权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再者为预防税款流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移用代位权制度对税法来说,不仅可能而且便于操作并具有现实意义。“债的保

6、全制度,偏重于对债权的积极保障,可对债权不能获得实现起到预防和补救的作用,移用于税法,效果亦然。”[3]日本税法学家金子宏教授有语“民法有关债权人代位权及债权人取消权的规定准用于税法的征收。这是为防止内容上的财产散失或减少,以确保税收而作出的规定”。在税法中,债权人是税务机关,债务人是纳税人。因此,纳税人对其税收债务,也要以其责任财产为一般担保。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利,也要纳入责任财产范畴。若纳税人不行使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税务机关为确保税款的征收,可以代替纳税人行使该项权利。所以,税收代位权即指当欠税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有害税收债权时,税务机关可以自己的名义

7、代位行使纳税人权利的权利。  二、税收代位权成立的法律要件  为防止欠税纳税人借债权债务关系逃避纳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确认了税务机关的代位权,但没有直接规定该权的成立要件,只是规定援引《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据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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