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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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重塑  摘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方式的一种,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然而我(转载于:写论文网: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国合同法及其解释对于代位权构成要件的规定,较之其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要严格的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代位权客体的范围界定太窄,这种严格的限制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文试通过对代位权的客体范围进行重新界定,重建我国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代位权客体构成要件  作者简介:张灵姗,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2、,研究方向:民商法学。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65-02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形成于《法国民法典》,该法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惟权利和

3、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  一、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的反驳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被严格限定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在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上,对三个地方进行了限定,一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二是以金钱为给付内容,三是到期。  对客体

4、限定为“债权”的反驳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惟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423条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在此限。《意大利民法典》第2900条规定,为使自己的债权可以实现或者获得救济,债权人可以行使其债务人对第三人

5、享有的权利和诉权,但是以这些权利和诉权仅涉及财产内容且不属于依权利性质或法律规定只能由权利人行使的为限。上述各国都给予了债权人代位权非常广泛的客体,不限于私法上的权利,甚至公法上的权利也可以代位行使。然而,从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看,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被严格限制在债权,这个范围明显过窄,不利于对债权人的利益给予保护。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重塑  摘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方式的一种,旨在保障  债权人的利益,然而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对于代位权构成要件的规  定,较之其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要严格的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我  国对代位权客体的范围界定太窄,这种严格的限制不利于债权

6、人利  益的保护。本文试通过对代位权的客体范围进行重新界定,重建我  国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代位权客体构成要件  作者简介:张灵姗,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  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  04-065-02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而危及债权人

7、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  度形成于《法国民法典》,该法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  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惟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  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  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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