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除害剂残余规例》平稳实施工作的通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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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办食函〔2014〕86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香港《食内除害剂残余规例》平稳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标准法规中心、中国检科院:香港《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以下称《规例》)实施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内地供港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保障供港食品农产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高度关注,进一步增强紧迫感香港市场的食品农产品主要由内地供应,香港《规例》的正式实施将对内地食品农产品供港产生重要影响。保障内地对香港食品农产品安全供应,关系到香港民生,关系到香港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各局要继续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进一步增强应对工作的紧迫感。从2014年

2、2月1日起到2014年7月31日,各局要提前进入香港《规例》预实施状态,对供港食品农产品中的农残限量按照香港《规例》要求进行把关,凡监控或检验发现供港食品农产品中农残不符合《规例》要求但符合香港现行规定的,可不做不合格判定,但要通报地方政府和出口企业,并按月将不符合《规例》的情况上报总局。—6—二、加强生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一)完善管理制度。生产加工企业是供港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局要敦促供港食品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强对所使用原料质量安全的管理,配备食品安全员。蔬菜、水果等重点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还要设立原料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原料质量安全。(二)开展产品风险分析。要求供港蔬菜等重点

3、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成立风险分析小组,按照《规例》和“供港产品风险防控计划技术指南”的要求,对本企业供港产品开展风险分析,制定产品风险防控计划。风险分析小组应由企业食品安全员牵头,基地管理人员、加工厂和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监管人员参加,共同制定企业年度风险防控计划。生产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风险防控计划。(三)开展基地自主检查。对供港蔬菜、水果等重点产品,各局要敦促生产加工企业按照“供港产品原料基地自主检查技术指南”和“供港水果果园、包装厂自检自控体系建设指南”,制定年度基地自主检查计划,并实施自主检查。对自主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四)进行主动报告。供港蔬菜、水果等重点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4、,应主动将本企业制定的产品风险防控计划、基地自主检查计划及实施情况,每年至少1次向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报告。(五)提供自检报告。—6—供港食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在产品风险防控和基地自主检查的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确定本企业供港食品农产品的重点检测品种和项目,抽样送有食品安全检测资质的实验室进行产品自检,并在报检时提供产品自检报告。三、加强检验监管,实施重点监控(一)开展清理整顿。各局自2014年2月1日起到4月30日,要对辖区内备案/注册的供港食品农产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和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凡是达不到备案/注册要求的,责令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备案/注册资格

5、。(二)开展专项普查。2014年上半年,将开展供港蔬菜、水果等重点产品中农残情况的专项普查,普查项目涵盖香港《规例》所有蔬菜、水果相关项目。请中国检科院商广东、深圳检验检疫局科学制定普查方案,并组织实施。2014年6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结果报总局。(三)实施重点监控。总局组织协作组研究确定并下发供港食品农产品重点检测品种和重点检测项目。各局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总局组织协作组确定的供港食品农产品重点检测品种和重点检测项目进行调整,并报总局后执行,提高监督抽检的有效性。(四)加强技术指导。总局组织协作组制定“供港产品风险防控计划技术指南”、“供港产品原料基地自主检查技术

6、指南”和“—6—供港水果果园、包装厂自检自控体系建设指南”,各局要加大培训力度,指导供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正确使用指南,建立并完善企业产品质量自控体系。(五)加强协调配合。供港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敦促生产加工企业落实供港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供港食品农产品安全的主要监管责任,并主动与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基地所在地检验检检疫机构应当加强供港食品农产品原料备案基地的监管,配合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做好供港食品农产品安全工作。(六)加大处罚力度。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供港食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实

7、行行业禁入,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四、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地方政府负总责。(一)加强部门协调。各局要严格按照总局的通知要求,将香港《规例》有关情况主动报告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职责清晰、综合协调、相互配合的应对工作机制,共同应对工作局面。(二)及时通报信息。各局在供港食品农产品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产品农残超标问题和港方通报的不合格案例,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部门,并协助地方政府采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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