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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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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用制度缺陷[土地征用制度缺陷]我国土地征用制度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一系列规章,包括《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一些规章,还有各个盛自治区、市自己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再就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政策文件,如国发[2004]28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土地征用制度缺陷。应该说中央对征地还是很重视的,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但是,我们国家在土地征用和实
2、施过程中的问题还是很多,矛盾还是很突出的,且引发了大量的征地纠纷。笔者认为这还是与我们国家征地制度的立法中的某些缺陷有一定的关系,在论述立法缺陷和完善建议之前,笔者先简单讲一下我国土地征用程序和实施程序:1.征用土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3.5条的规定,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
3、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农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如果认为征用土地批准机关没有批准职权,批准征地用途不是公共利益,或者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权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6条、第7条和
4、第8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5、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最后应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立法,大家看法各不相同,从笔者办理的征用土地的案件来看,笔者认为立法存在很大的缺陷,以下笔者从三个方面加以阐述并提出
6、完善的建议: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中的公告方式存在重大立法缺陷从笔者和本所主任王才良律师共同代理的多起征地纠纷案件中,发现了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那就是农民土地被征用后,从来没有看到过任何征地批文和安置实施方案,而在农民进行了诉讼之后,政府部门又偷偷地张贴这些公告,然后再拍照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同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土资
7、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中,公告方式只规定了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笔者认为该种公告方式至少是有欠缺的,因为它只是规定了这一种公告方式,而且,这种公告方式操作性太差,公告张贴在村、组的什么地方也没有明确。笔者认为该法律条文至少应该加以修改完善,增加公告方式,不仅应该在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而且,还应该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报纸、电视、广播和政府网络)上公布,使广大被征地农民知道。在现在信息异常发达的社会,这一点是不难做到韵。第二点:亟待建立征地补偿裁决制度,建立完善的具有操作
8、性强的征地补偿裁决机制现在,我们国家的征地补偿裁决制度只有两部法规规章进行了规定,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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