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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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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医院见习教学中患者隐私权之保护——兼谈我国隐私权立法论文内容提要】本文以现实生活中的一起案例入手,针对医院见习教学的特点及患者隐私权的性质,就目前医院见习教学过程中如何保护患者隐私权这一问题作了论证,系统地分析了我国隐私权立法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关键词】见习教学/患者隐私权/立法……【案情】2000年9月15日,未婚女患者阿静(化名)去新疆石河子医院做人流手术。当她脱好衣服躺在床上接受检查时,医生孙某却突然叫进20多名见习生。阿静当场羞愧难耐,要求见习生回避.freelaya.,2000年10月30日中新社新闻。)这种将
2、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内的做法只能是短期的,因为一味将医患关系等同于一般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会使医患关系庸俗化。医方很可能将救死扶伤的义务视为法律上而非道义上的要求,最终受害的仍是患者本身,因而应当针对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但在立法尚未完善之前,不妨先通过《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结合来实现对患者隐私权的有效保护,可将医患关系中涉及的医疗责任问题视为责任竞合的情形,患者可以自由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要求赔偿。三本案给了我们如下启示:(一)教学医院
3、应当加强管理,开创新的见习教学方法第一,教学医院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教学医院的通行做法:当患者入院时向其告知本院为教学医院,以及见习教学对患者的相应要求。如果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则可以进行见习教学,如果不同意则不得进行或建议患者转院。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非概括性的,医院要在诊疗的不同阶段分别征求他们的意见。对于是否接受见习教学,患者或家属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同时,也要注重对实习生的医德教育,避免不尊重患者行为的发生。实践中,国内许多医院实行的病人选医生制度,允许某些特殊疾病患者使用假名就诊治疗,不失为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有效举措。第二,尝
4、试新的见习教学方法。有患者配合的见习教学当然收效显著,但对见习生来说,这不是唯一的学习方法。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人们传统观念的改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选择。如澳大利亚科学家研制出了一种“虚拟手术系统”,可以让年轻的实习医生们通过计算机系统虚拟的手术刀练习给一个虚拟人体动手术,该系统中手术器械切入股肉组织、碰到骨头等触感都非常逼真,实习医生觉得自己仿佛是在给真正的病人动手术,这可以有效地提高医术水平(注:《用“触感手术台”培养名医》,.myscience.,2000年2月26日科技新闻。);美国旧金山一家医院在教学中启用了世界上第一个电脑控制的人体
5、模型。这个会说话、会眨眼的塑料病人有血压和心跳,实习医生可以给她用真药,她自身的医学食品会作出相应的反映(注:《全球首个塑料病人出世》,.sina..,1999年11月17日科技新闻。);此外,美国还有许多医院通过广告征求“患者演员”,这些演员们按院方要求假装出诸如心脏病、中风、失忆等病症,让实习医生从问诊、检验中学到宝贵经验。(注:《装病一小时可赚五十美元》,.sina..,..2000年4月25日科技新闻。)(二)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有关隐私权的规定第一,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对于隐私权的性质,法学界历来有三种观点:(1
6、)隐私权是自由权。196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自由权的规定为根据,将隐私权解释为自由权之一。现在,有很多国家把隐私权与人权联系起来,把保护隐私权看作是对人类自由权的保障。(2)隐私权是一般人格权。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过分侧重于财产权而对人身权问题缺乏充分的关注,如法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并没有作出直接规定,日本民法典仅规定了身体权、自由权和名誉权等人格权。为了弥补这种立法上的不足,各国竞相通过学说和判例建立起广泛保护人格权的“一般人格权”理论,隐私权即属于此范畴之内。(3)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这主要
7、是我国学者的观点,认为隐私权应当是一项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相并列的具体人格权。笔者亦认同此种观点:首先,名誉权与隐私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将隐私权依附于名誉权加以保护显然弊大于利,对此前文已经作过分析;其次,加强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符合现代民法的精神。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侧重于对公民私权利包括人身权的保护。只有公民作为独立主体的地位得以有效维护,才能顺利地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此外,我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起草国,也是最早批准该宣言的国家之一,应当承担起公约规定的有关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任务。所以,建
8、议我国在制订未来的民法典时,将隐私权明确地规定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另外,针对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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