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院见习教学中患者隐私权之保护——兼谈我国隐私权立法

论医院见习教学中患者隐私权之保护——兼谈我国隐私权立法

ID:27201346

大小:67.5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12-01

论医院见习教学中患者隐私权之保护——兼谈我国隐私权立法_第1页
论医院见习教学中患者隐私权之保护——兼谈我国隐私权立法_第2页
论医院见习教学中患者隐私权之保护——兼谈我国隐私权立法_第3页
论医院见习教学中患者隐私权之保护——兼谈我国隐私权立法_第4页
论医院见习教学中患者隐私权之保护——兼谈我国隐私权立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医院见习教学中患者隐私权之保护——兼谈我国隐私权立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医院见习教学中患者隐私权之保护——兼谈我国隐私权立法 内容提要】本文以现实生活中的一起案例入手,针对医院见习教学的特点及患者隐私权的性质,就目前医院见习教学过程中如何保护患者隐私权这一问题作了论证,系统地分析了我国隐私权立法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关键词】见习教学/患者隐私权/立法……于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同意医护人员进行必须的常规检查,这实际上是患者行使隐私支配权的一种表现。笔者认为,患者或其家属这种同意的方式可分为两种:  (1)默示的同意。患者到医院挂号就诊,实际上已经

2、默示地同意与诊疗有直接联系的医护人员对其个人隐私可以进行合理地察知。所谓的“直接联系的医护人员”,是指患者的主治医师、为确定疑难杂症而进行会诊的专家、对患者实行检测、注射等治疗措施的护士,他们的范围是特定的,不得任意扩大,而且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察。比如说本案中阿静同意医生孙某检查其个人隐秘部位并向其透露有关未婚先孕的事实的行为,再如心理障碍患者、性病患者对于医生询问所作的如实陈述并接受检查等等,这些都属于患者默示同意的情形。患者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诊疗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医护人员充分

3、了解、掌握病情、配合治疗,以便尽快康复。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放弃了自己的隐私权,患者在行使个人隐私支配权的同时,亦对个人隐私进行合法有效的保护,如果医护人员对所掌握的患者隐私进行披露、宣扬、威胁以及治疗、科研目的的范围外的不当使用,则很明显地侵犯了患者隐私权。  (2)明示的同意  对于与诊疗有直接联系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比如患者的主治医师以外的其他医师、本案中提到的见习生等,只有在经过患者或家属明示许可的前提下,才可以了解与患者疾病有关的隐私,特别是在涉及到患者身体隐秘部位的情况下,这显得更为重

4、要。  (二)医院见习教学的性质  我国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2条规定:“医院必须以医疗工作为中心,在提高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第17条规定:“医院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完成医疗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承担高中等医药院校学生临床教学和毕业实习、以及在职人员进修培训任务。”可见,完成教学任务是医疗机构的一种职责和法定义务。由于医学专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实习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学生向医生的转变,这种转变中包括作为医生必备能力的学习,即:观察力、

5、与病人的交谈能力、应急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的学习,这些能力是日后独立工作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意味着为了提高实习生的医术水平,为了将来更多患者的公共利益,而牺牲某个患者的个体利益呢?患者在教学实习过程中有必须配合教学的义务吗?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因为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  教学医院完成教学实习任务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学医院、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接受培训的实习生,但并不包括患者。医院为完成教学任务,可以采取某些特定的方法,包括以患者作为教学标本

6、的方法,但这种教学方法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即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否则无异于将患者等同于教学仪器,这是对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患者与医院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患者到医院挂号属于要约,医院发给挂号单属于承诺,医患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在医疗合同关系中,医院作为债务人,对患者承担的是一种手段债务。所谓手段债务,是指债务人仅允诺将自己所具有的手段向债权人提供,而并不能保证一定能达到某种结果。在手段债务关系中,债务人仅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技能处理义务,如其行为达不到一个正常而谨慎从事的人应做到的标准,则认

7、定其有过失并应承担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注:田韶华:《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人大期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0年第7期。)在本案中,医院的过错是十分明显的:  第一,医院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在教学实习之前,未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  《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规定:“医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作为教员的主治医生当然应该履行此项义务;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8、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院也承认,见习教学过程中,一般都不提前给患者或其家属打招呼,因为他们肯定不会同意。这说明医院在主观上已经意识到患者或其家庭对见习教学的反映,但明知却不履行告知义务,在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之嫌呢?  第二,医院并未向患者提供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从事诊疗服务,违反了合理的技能处理义务。  医学界通常认为,“实习医生”,顾名思义,即实习生加医生。作为一名实习生本身就具备了双重身份,在作为教员的上级医生的眼里,实习医生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