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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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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文章标题:浅谈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 工资是职工赖以生存的根本,保证职工的报酬权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所在。为此,在当前全社会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成为各级工会的重头戏。 从整体上看,我们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毋庸质疑的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发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突出的问题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化,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普遍不高。如果这一现象不能得到及时遏制,不仅这一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难以真正建立,工会的作用难以发挥,更重要的是职工将失去对工会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念,劳动关系日益激化甚至动荡不安的现状
2、将无法协调和改变。因此,加快工会体制的改革,推进立法,建立多层次的集体协商结构,将是今后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避免形式化倾向的必然选择。 (一)强化工会的力量和作用。 1.建立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工会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建立真正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保证。要想建立真正的集体谈判制度,必须首先建立真正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要改变以往动员说服企业建立工会的做法,积极发动职工组织起来成立工会;改变由企业任命或领导人兼任工会领导人的做法,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由职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真正实现工会的民主化和群众化。 2.保证工会在谈判中能够代表和维护职
3、工的利益。在一些工会力量还不强的中小企业,可以考虑采用下列方式增强工会的代表性:一是职工谈判代表由职工投票选举产生。为加强工会的代表性可以采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推举协商代表的做法,除工会主席外,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职工民主选举,并经职工半数以上同意,以此推进工会民主化,增强其代表作用。二是由上级工会派出代表直接介入企业的集体协商中,协助指导和监督企业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企业工会的力量。三是可以由政府委托一些组织、甚至可由政府亲自出面与雇主谈判,一些经验证明这也是一个可行的做法。因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的重要任务就是维持劳资关系双方的力量平衡。 (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
4、立法。 针对现行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为防止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今后完善立法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 1.尽快制定专门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或法规,提高立法层次。《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这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要通过集体谈判进行调节情况的需要。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重要的法律制度,专门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或法规的制定出台显得尤为迫切。 2.建立多层次的集体谈判结构。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只规定了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对行业、产业等层次的集体谈判没有规定。考虑到企业工会目前的情况,实行多层次的谈判结构可以使企业工会相对超脱,
5、从而避免形式化的问题。 3.明确集体协商谈判中的雇主责任。没有法律责任的制度严格说并不能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劳资力量相对失衡的情况下,如果对企业在集体谈判中的行为不加以约束,则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力量失衡的状况。 (三)推行行业、产业工资集体谈判。 根据企业工会目前的状况,实行多层次的谈判结构特别是推行行业或产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可以使企业工会相对超脱,从而避免因工会与企业存在的依赖关系所导致的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问题。同时行业或产业一级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促进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有积极的作用。一是尽快立法,明确行业或产业集体谈判的有效性及协议的法律地位,在国家一级立法暂不能
6、出台的情况下可由地方先行立法;二是整合行业或产业工会组织,加强组织建设,培训工会干部使其具有代表性和谈判能力;三是培育与行业或产业工会结构相对应的雇主组织,改革已有的雇主组织,尽快组建行业雇主协会,使其能够代表雇主与工会进行行业或产业的集体谈判。《浅谈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于,欢迎阅读浅谈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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