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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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一、现有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规定的不合理之处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由于对劳动合同的性质以及劳资关系的定位还不是十分清晰,因而在对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上,存在着诸多不恰当之处,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我们先将该法的相关规定罗列如下:《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

2、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上述7项内容是劳资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要具备的条款。除上述条款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资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约定的内容是:一是试用期。《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二是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三是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在上述法律条文中,有些规定很显然

3、是违背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劳资关系的本质要求。比如劳动纪律就不属于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条款。因为:其一,从劳动纪律的产生来看,《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纪律是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的,而不是双方约定的。[3]《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将劳动纪律规定为可以由劳资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的话,则劳动纪律究竟是由用人单位制定还是由双方约定就存在立法上的矛盾。其二,从劳动纪律的法律效力来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

4、纪律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必须要遵守劳动纪律。《劳动法》第3条明确要求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25条则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纪律是资方制定用以管理和约束劳动者,对劳动者单方产生制约效力的基本规则或行为规范,而不是双方共守约定的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

5、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应当说,该规定非常清晰地指出了劳动纪律是由资方按照***程序依法制定的,而不是由劳资双方约定的,而依法生效的劳动纪律具有对劳动者单方适用的法律效力。其三,从法律性质上说,劳动纪律乃是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分工协作所必须遵守的共同的劳动管理规则、操作规程和行为规范。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条件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乃是其能够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如果劳动者不能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则双方即丧失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性条件。

6、[4]其四,从操作性角度说,劳动纪律也是不能被约定,更不能写入劳动合同的。因为劳动纪律乃是全体劳动者必须要共同遵守的规则,用人单位不可能与每个不同的劳动者约定不同的劳动纪律。而劳动纪律本身涉及的范围极广,既可能是日常管理规则,也可能是企业操作规程,还可能是一些奖惩办法,这些内容庞杂的东西是不可能被双方约定并写入劳动合同的。所以,《劳动法》将劳动纪律规定为双方可以约定的条款,这确实是极为不妥的,因而新制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将该内容给予了删除。应当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很显然注意到了《劳动法》相关规定的不合理性,对相

7、关条款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但有没有解决立法不周延、欠缺准确定位的问题呢?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还是先让我们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进行罗列。《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合同范本《劳动合同的

8、法定条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做了变更、删除和增加的修改,比如将工作内容变更修改为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将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变更修改为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删除了劳动纪律、终止条件和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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