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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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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产权改革中的税收问题目前,北京部分远郊区县正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改革的村把包括村集体资金、土地、房产以及各种机械设备在内的所有集体资产变成股权,成立村民董事会,实行劳龄股和户籍股相结合的计股方案,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民变成了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每年从村集体取得分红。改革既满足了首都城市建设的需要,又有效保全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极大地调动了村民加快发展本村经济的积极性。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一系列新的税收问题突现出来:农村富余劳动力安置的税收优惠问题。农业集约化、高效化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
2、的就业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完全失地农民,由于目前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就业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农民出现失地即失业的情况。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目前,城镇失业人员如果取得再就业税收优惠证,就可以享受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一系列再就业税收优惠,但对于各项社会福利保障资源,农村富余劳动力却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就业。村集体和村民取得补偿款的税收征免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变为建设用地,村集体和村民得到了部分经济补偿,但却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
3、法》确定的农用地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目前部分实例的补偿总额中还包括农民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但补偿的分配形式并不明确:大部分实例在分配时,把各项补偿相加后按比例付给农民,乡镇和村集体也按比例留存,失地农民取得补偿款执行标准并不统一;补偿款的发放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由政府直接进行补偿的,有开发商补偿的,有政府委托开发商或拆迁代理企业进行补偿的。补偿对象有村民个人、村集体、个体户和企业等。补偿的房产
4、有的有产权证明,有的没有产权证明。在补偿内容和发放形式并非标准统一的情况下,补偿对象又千差万别,对农村土地补偿费没有系统完整的规定明确各项税收的征免问题,导致对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取得补偿收入不一,各地在税收政策的执行上也存在口径不一的现象。与此相关的发票使用问题也成为一大难点。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得到分红的个税问题。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民大部分已脱离农业生产,村民(特别是非青壮年劳动力)维持生活的收入来源也主要是分红。当然也存在部分在村集体取得分红,同时己在城镇就业,取得固定工薪收入和自主经营取得收入的个人。针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民取得
5、的非从事农业生产的分红收入,与一般企业分红有所区别,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既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又影响到社会稳定。税法为了照顾低收入人群,对工薪阶层工薪收入有2000元的费用扣除额,而对以分红收入为唯一生活来源的农民来讲,按股息、红利项目征税显得过于牵强。若按工薪项目征税,采用每月发放红利形式的税收额度较低,而年终一次性发放如果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则有失公允。农村占地补偿款再投资经营所涉及的税收问题。部分村集体(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将部分补偿款留归集体,用于投资购买房产租赁经营或投资兴办企业进行经营等,希望利用经营利润
6、来为村民分红。这项经营活动不仅涉及了以上所述分红收入的个税问题,同时涉及到投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税收是否给予优惠的问题。目前乡镇企业尚可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而由村集体出资的经营活动能否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也值得我们考虑。(本文编辑杜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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