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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雅典法的精神1雅典法的概述 雅典法是古希腊各城邦的法律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之一,雅典法是在一系列的立法改革活动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早在公元前8世纪,提秀斯就进行了立法改革。随后,在希腊历史上出现了一系列有重大影响的立法改革,如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立法改革;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法改革;公元前509年的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公元前443年的伯利克里立法改革。公元前621年,德拉古当选为执政官,他将当时现行的习惯法进行了整理汇编,颁布了希腊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德拉古立法中规定了公民权取得的条
2、件,即凡能自备武装的人就有公民权利。组建了401人的议事会,并且规定:议事会议员从公民集团中抽签选举,凡四百零一人,这种议事会成员和其他官吏的抽签均以年在三十岁以上的公民为限;直到每一人都巳轮到,且从头开始抽签之时为止。任何人不得连任官职。德拉古立法改革,改变了之前由贵族会议选拨官吏的做法,采用抽签选举官吏的方式。这种官吏选拨方式的改变,为非贵族出身的人成为官吏,参与城邦的管理提供了可能性。但德拉古立法以重刑闻名于世,甚至偷窃蔬菜和水果也会被处以极刑,因此历史上将其称之为苛法。 公元前594年,新兴的商业贵族代表梭伦当选为
3、执政官。梭伦颁布了解负令(Seisacktheia),拔除了立在债务人土地上的记债碑,将因债务抵押的土地无偿归还给原主,因债务抵押为奴的人一律恢复自由,由国家出钱赎回因债务被卖到国外的自由人。梭伦的这项改革措施,有效缓和了社会矛盾。梭伦根据财产将自由民划分了四个等级,还设置了400人议事会,首创了陪审法庭制度。在经济方面,鼓励技术传授,制定了发展工商业的法律,推定经济发展。公元509年,当选为执政官的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动立法改革。他将雅典划分为了10个选区,根据地域原则对居民进行了重新划分。设置了500人议事会并确立了贝壳放
4、逐法。公元前443年,伯利克里在之前立法改革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推进。他取消了对于官吏任职的财产限制,将所有的官职向民众开放,实行了官职津贴制。雅典法在不断的立法改革中逐渐确立和形成,呈现出如下的特点和精神:雅典思想家创立了自然法思想;雅典法逐渐废除了贵族的世袭特权,扩大了官吏的任职范围;完善了国家的组织机构和职能,保障自由民平等享有参政议政、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维护公平与正义;确立了法治精神。 2雅典法的精神 2.1自然法的精神 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源远流长,其起源于古希腊的雅典。希腊早期哲学家赫拉克利特(Heracleit
5、us,约公元前540年前480年)就是较早的阐释自然法思想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把法律分成人的法律和神的法律。他所说的神法是指逻各斯(Logos)即自然理性、规律或法则。他认为:人的法律及其力量不是来自某个人的意志和权威,而是来自于自然法则或规律;人们遵从自己制定的法律也就是遵从自然的法则或规律,因为人的法律是由神的法律所派生的。赫拉克利特提出了建立在自然理性基础上的自然法思想。随后,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芝诺(Zeno,公元前336年前264年)在此基础上,对自然法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与其自然哲学观一脉相承,他极力推崇自然法
6、思想。他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遵守自然法就是遵守理性。自然法高于其他一切法律,它是一切法律的,也是判断一切法律好坏的唯一标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为后世罗马法学思想所继承,奠定了罗马法理学的基础,也成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源头。 2.2正义精神 与古希腊自然法思想密切联系的就是正义原则,对正义的追寻成为古希腊时期自然法思想探索的主题,也是雅典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在雅典的思想家来看,自然法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它高于制定法,制定法应当服从自然法。因此,制定法必须符合正义,不符合正义的制定法是恶法。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导下,雅典法也
7、在极力追求正义,特别体现在对司法正义的追求上。在雅典,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均由陪审法庭通过审判来解决。没有经过陪审法庭的审判,任何人都不能被定罪处罚。为确保审判的公正,防止陪审员恣意和舞弊行为,雅典法预先设定了程序规则,对于陪审法庭的组成、案件审理的程序、投票表决方式等等,雅典法律都作了细致规定,陪审法庭必须按照预先设计的程序规则进行审判。为了防止贿赂审判人员,保障司法的公正,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上就设计了抽签规则,即首先依次抽签选举当天要出庭的审判员,然后再抽签决定每个审判员应去的法庭,最后抽签决定各个官员应主持的法
8、庭。这些都体现出雅典法律对于正义,尤其是程序正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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