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律师合同限制权利法院判决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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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合同限制权利法院判决违法无效  当事人和律师签订了委托诉讼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和解、调解,否则视为胜诉”的条款,双方对该条款发生争议引发诉讼纠纷。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条款有违法律规定,持律师事务所要求代理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由于发生遗赠纠纷,张先生等四人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到浦东新区法院。2003年12月1日,张先生代表被告方委托一律师事务所办理该诉讼业务,并签订了一份聘请律师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有:立案时张先生先支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两万元,胜诉后再支付两万元;在诉讼中张先生等四被告不得终止委托

2、,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和解、调解,否则视为案件胜诉。在2004年3月2日,由于张先生等四被告和原告庭外自行和解,原告向浦东新区法院申请撤诉,之后浦东新区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2004年4月1日,律师事务所向张先生等四人发出公函,认为张先生他们和原告和解是胜诉,要求他们支付合同中约定的另外的两万元律师代理费。张先生等四人没有支付,律师事务所将其又告上杨浦区法院。  在法庭上,律师事务所认为,他们花费大量工作时间,在浦东新区法院尽职尽力完成张先生等四人委托的诉讼工作,可张先生等四人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后,且明显处于胜诉情况下,私下与另一方当事人和解

3、了结该案,再也不与律师联系,所以要求杨浦法院判决支付尚欠的律师代理费两万元。  张先生等四人分别认为,他们在浦东法院并非与另一方原告和解,原告撤诉是自主行为,与他们自己无关;同时法律没有规定和解即为胜诉,合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聘请律师合同是无效的,不同意律师事务所的诉请。2  杨浦区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法前提下根据自愿、平等原则,双方可以和解、调解。一方当事人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与对方自行和解或调解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也是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不是双方可以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的:即不由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所能取舍

4、,所以聘用律师合同中约定“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和解、调解,否则视为胜诉”是有违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据此,律师事务所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而要求张先生等四人再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请两万元,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日前,该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民事调解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诉讼中选择调解和和解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解决当事人诉讼纠纷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尽管当事人有权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但是从整个国家大局看,调解、和解有利于社会稳定,而且在类似遗赠案件等家庭内部关系的纠纷,调解、和解也是最好的选

5、择,有利于家庭的团结。如果在诉讼中法院欲主持调解,或者当事人双方有意和解,但调解或和解却因和律师事务所的约定要承担很大的经济负担,他们会最终选择不调解和不和解,这不仅导致更多的诉讼成本支出,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在家庭纠纷中更不利于家庭内部成员的和睦相处。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专业机构和律师作为法律工作人员,应当比常人承担相应更多的社会责任,其实更应该认识到这点。如果律师事务所对此不予考虑,反而通过自己的专业优势和当事人签订一些限制当事人权利的合同,并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经济报酬,这种方式是不能被提倡的,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律师事务所败诉,也考虑了

6、许多社会效果的因素。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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