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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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无效,民事判决  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田民一初字第03373号  原告周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继忠,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同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诉被告徐同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

2、40,计40元,由原告周峰负担。  审判员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晶晶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原告曹某珍诉被告梁某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判决书  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民初字第576号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告曹某珍,女。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系原告曹某珍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

3、所律师。  被告梁某珍,女。  原告曹某珍诉被告梁某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昭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琼芬、甘雯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XX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兵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李春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珍经本院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

4、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邻居关系。XX年,原告丈夫徐某源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原告与丈夫徐某源离婚,座落于北流市北流镇*路*里*号的房屋归曹某珍所有。XX年8月26日,被告以“徐某源可能被司法机关处理,夫妻财产,这间屋要被没收掉,加我梁某珍的名字的话,日后,可以给徐某留一份财产”为由,要求原告在一份《加名申请书》上签名和捺印,并办理了上述*路*里*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把讼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由曹某珍变更为“曹某珍,梁某珍”。XX年12月30日,被告继续用同样的理由与原告签订了名为《赠与书》的赠与合同

5、,办理了名为“曹某珍,梁某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长期霸占该房屋及占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另外,被告还以同样的理由,占有原告的万元现金,至今拒不归还。原告和儿子徐某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和现金,但被告一再以各种理由抵赖,拒不返还。原告认为,被告虚构事实,使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赠与合同,又在《加名申请书》签名,原告的行为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也在精神上造成伤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  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XX年12月30日签订的“??将该宗地的一半面积的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赠与给梁某珍使用”的《赠与书》的赠与合同无效;2、依法

6、确认原告于XX年8月27日签名的“永丰路2087号*路*里*号房屋??现要求加上梁某珍的名字,以便日后管理”的《加名申请书》民事行为无效;3、被告返还其侵占原告的座落于*路*里*号的房屋;4、本案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告为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7、;2、北流镇字第12938号《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的房屋已经因被告的欺骗过户为“曹某珍梁某珍”的事实;3、XX年8月26日的《加名申请书》,证明XX年8月26日,被告以原告的前夫徐某源被公检法调查经济问题,有可能要没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欺骗原告在《加名申请书》上签名捺手印的事实;4、XX年12月30日的《赠与书》,证明XX年8月26日,被告以同样的理由,即原告的前夫徐某源被公检法调查经济问题,有可能要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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