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效和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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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行为无效和合同无效  民事法:无效合同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对比记忆  无效合同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对比记忆。  [识记目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

2、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记忆方法]《合同法》: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欺胁损国家,恶意损三家  形式掩目的,损社会违法  《民法通则》:其中四项被

3、《合同法》修改和包含,记:无限令  [应用实例]甲为一乘客,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解析]答案为C.甲为老烟民,故不是欺诈。A、B不当选,买卖假烟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答案为C.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4、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

5、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

6、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所以《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项所规定的“

7、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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