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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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

2、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男,1973年4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南宁市民族大道翡翠园。  被告:南宁市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湖南路XX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电话:略。8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店面转让费人民币100000元;  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

3、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8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原告准备开一家桂林米粉店,被告正好欲将其新竹路店面转让,原告多次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协商转让事宜,原告均强调所租铺面一定要能长期经营,被告多次保证其转让的铺面能够长期经营,并保证原告与原房东续签长期租赁合同,否则退还全部转让费并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在被告多次保证的前提下,原告便与被告于2009年6月29日签订《店面转让

4、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主要包括:1、被告将位于南宁市新竹路35号属广西广播电视技术中心(下称“广电中心”)的宿舍区第1栋1楼第X、X号铺面(下称“铺面”)转让给原告,店面转让费人民币100000元;2、被告与广电中心租赁合同执行到2009年底,年底前原告以被告合作的身份对外,原告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有该店面全部经营权,原告可以重新装修、经营自已品牌的产品,2009年底乙方带领原告,由原告与广电中心签订新的承租合同;3、如广电中心不允许原告自主经营以及被告与广电中心租赁合同到期后,广电中心不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则被告无条件退还原告转让费100000元。协议签订后,

5、原告当日即付给被告店面转让费100000元,后原告一直按约履行协议。2009年12月份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带领与广电中心签订新的长期租赁合同,但被告均未能履行其义务。2010年1月15日,原告收到广电中心《关于收回出租铺面的通知》,广电中心决定从2010年起不再出租新竹路35号宿舍区临街铺面,收回所有铺面另作它用,原告才知道上当受骗。另查明,被告与广电中心原租赁协议约定:被告未经广电中心同意,不能自行转租铺面或变相转租铺面,否则广电中心有权收回铺面。被告将铺面转租给原告,并未取得广电中心同意。  被告在未经广电中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铺面转租给原告,被告与原告

6、签订的《店面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为了牟取不当利益,采取隐瞒、欺诈的手段将无权处分的铺面转租给被告,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过错责任,除应退还原告全部店面转让费外,还应当赔偿原告装饰装修费用、搬迁费等全部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XX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情形及规制建议8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

7、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以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勿庸置疑,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即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订立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所谓土地使用权转让均指向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效力认定首先要满足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未作限制性规定,意思表示是

8、否真实对转让合同效力影响不大,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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