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班修业及考试办法

东海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班修业及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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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班修業及考試辦法民國92年01月1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93年06月1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94年01月1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94年05月0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94年06月2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94年12月01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95年01月1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95年10月11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96年10月18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96年12月1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97年05月0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97年10月0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99年01月21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99年12月01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101年09月2

2、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102年11月2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105年04月2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之修業及考試,依本辦法之規定。第二條本系博士班畢業學分數為四十六學分。其中博士論文十二學分,必、選修課程共三十四學分。必修科目如下:一、九十五學年度(含)後入學者適用1.社會學理論(二)(三學分)2.社會學方法(四學分)3.社會學討論(三學分)4.非社會學系碩士班畢業入學,須加修本系碩士班「論文寫作」必修課程(三學分)5.非社會學系碩士班畢業入學,或未曾修習研究所階段「社會學理論」與「社會研究與統計方法」課程者,必須補修本系碩士班「社會學理論」與「社會研究與統計

3、方法」必修課程,所得學分計入博士班畢業學分內。6.「量化研究方法」(3學分)或「質性研究方法」(3學分)可抵「社會研究與統計方法」課程。二、九十六學年度(含)後入學者適用41.社會學理論(二)(三學分)2.社會學方法(四學分)3.社會學討論(三學分)4.論文寫作(II)(三學分)5.非社會學系碩士班畢業入學,或未曾修習研究所階段「社會學理論」與「社會研究與統計方法」課程者,必須補修本系碩士班「社會學理論」與「社會研究與統計方法」必修課程,所得學分計入博士班畢業學分內。6.「量化研究方法」(3學分)或「質性研究方法」(3學分)可抵「社會研究與統計方法」課程。三、九十七學年度(含)後入

4、學者適用1.社會學理論(二)(三學分)2.論文寫作(II)(三學分)(已經確認指導教授者才能修習本課程)3.研究方法補修規定【請附碩士班成績單證明前列曾修習的課程及該課程之課程大綱】 (1)於碩士班階段,曾修畢「量化研究方法」與「質性研究方法」兩門課程者,不需補修。 (2)於碩士班階段,曾修習「量化研究方法」或「質性研究方法」其中一門課程者,需補修另外一門,該課程學分可計入博士班畢業學分內。(3)於碩士班階段,未曾修習「量化研究方法」與「質性研究方法」任一門課程者,該兩門課程皆需補修,兩門課之學分俱可計入博士班畢業學分內。第三條一、博士班修業年限依教育部之規定,修業年限以二年至七年

5、為限;修業期間最多可休學二年。二、博士學位之取得除修滿畢業學分數、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之「附加要求」外,並須依序通過「學科考試」、「博士論文大綱口試」及「博士學位考試」。三、前述三項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第四條學科考試之申請:研究生至少修畢十八個學分(含所有必修科目),得提出「學科考試」之申請。第五條一、研究生提出「學科考試」之申請後,由指導教授擔任召集人,組成三至五人之委員會,辦理相關考試事宜。二、學科考試須於申請日起一年內完成,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得延展一年,學科考試得分科提出考試申請;無法完成

6、者喪失申請本系獎助學金、課程助教及兼任教職之資格。第六條學科考試科目:一、必考科目(一門):1.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必修課程「社會學理論(二)」或「社會學方法」任選一門。選考「社會學方法」者,其必考部分為方法論,選考部分為「質性研究方法」4或「量化研究方法」,二選一。2.試題由命題教師交予系行政人員辦理,並安排考試地點及相關事宜;考試時間以八小時為限,如分兩階段,各階段時間依考題適度分配。3.考試時得攜帶參考資料。二、選考科目(二門):1.由研究生選取二門考試領域、擬訂考試領域之說明、相關參考書目,以及主試教師人選。2.由各選考領域之主試教師協調、安排校內、校外各至少一位教師擬訂相關參

7、考書目、命題及閱卷。3.選考科目之考試時間、方式由命題教師決定。4.九十六學年度(含)後入學者,須由「理論與思想史」、「政治與經濟」、「階層與教育」、「文化與歷史」、等四個領域中,選取兩個領域做為選考科目。考試作業程序同本款第(1)項至第(3)項。第七條一、研究生學科考試通過後,應填寫「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通知書」,由本系會知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登錄於成績表,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二、具備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後,得提出博士論文大綱口試之申請。第八條博士論文大綱口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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