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建发【200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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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建发[2006]30号 各市建委、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件精神,加强我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现制订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 宁 省 建 设 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管理,规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

2、标[2003]20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讲价规范》(GB50500-2003),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第三条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管理和核定工作;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核对及上报工作。

3、第五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规费标准,确定规费标准的上限。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时,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在规费标准上限内核定。第六条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施工企业投标时应按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第七条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每年2月至4月施工企业将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经

4、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对,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第八条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3.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4.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证明。以上材料复印件1式1份装订成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对原件并由经办人签章。第九条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出示施工企业规费

5、计取标准,并按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0.5%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3.5%计取。外埠入辽的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第十条施工企业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第十一施工企业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费标准 序号规费名称规费费率上限(%)人

6、工费为基数税费前造价为基数1排污费按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执行2工程定额测定费税前造价为基数的1.2-1.5‰3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202.64失业保险20.265医疗保险81.046生育保险10.137工伤保险10.138住房公积金101.39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由各市造价管理部门按有关部门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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