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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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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及监管模式的法律思考:F832文献标识:A:1009-4202(2011)07-000-01 摘要中国金融业在自身发展及与国际接轨的道路上,选择由分业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无疑是必然趋势。近年来,无论从立法还是实践上,混业经营的探索步伐正在加快。与此同时,监管模式的转变也成为亟需探讨与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监管体制 纵观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1993年国务院定下分业经营的基调。1995年之后陆续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为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准则。但随着我国金融业自身的逐
2、步发展以及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开放金融市场后受到外资金融机构的影响,分业经营的弊端逐渐显现,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 自国务院2006年12月11日正式颁布施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来,外资银行依政策导向陆续开始本地化注册成为法人银行,中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外资银行母行大多是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在满足客户全方位金融需求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虽然在中国本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只能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但其母行正通过各种方式将其海外混业经营的经验与优势渗入中国本土。如汇丰集团于2005年与山西信托合资成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又于2009年与国民信托合资成立汇丰人寿保险公司。自2008年1月1日,修改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重新开闸合资券商审批之后,瑞士信贷、德意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摩根斯丹利、摩根大通等都相继找到了本地合作伙伴成立合资券商。 200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修改为“混业经营”留下了适当的发展空间。自此之后,混业经营的探索步伐正在逐步加快。2005年2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及证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10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继2008年初国务院
4、原则同意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之后,2009年11月,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首次为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10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国开证券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与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尝试的开始。另一方面,作为混业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在中国建立了一定基础。2006年和2008年,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和光大金融控股公司。经过多年实践,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大型集团已逐步发展成为实质性的金融控股公司。 由此不难看出,混业经营模式无疑是我国金
5、融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回顾90年代初混业经营格局下,银行为投机所驱使,将大量信贷资金投向外汇、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市场,严重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酿成巨大经济泡沫。此教训深刻地向我们昭示,外部完善的法制监管环境和金融机构自身有效的内控机制是重新开启混业经营大门的两项必要条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基本分为两个阶段: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而1998年之后,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证监会和保监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
6、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正式成立,接管了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自此正式确立了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但分业监管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存在弊端,各专业监管机构鉴于监管范围的束缚,部门利益可能发生冲突,对于跨行业金融产品的监管权利有可能相互争夺或是相互推诿,从而引发不同程度上的“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有鉴于此,要真正合理高效地防范混业经营模式下的金融风险,中国金融监管应逐步从分业监管模式过渡到统一监管模式。该过程并非一蹴而就,需要解决立法、行政职能设置、组织机构设计等各层面的一系列问题。 在这方面,德国的经验可以被适当借鉴。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的
7、德国,虽然一直以来都采用混业经营的金融运作模式,但其监管体制也经历了从分立到统一的变革过程。2002年5月1日,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正式成立,合并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依照《德国银行法》、《保险监管法》和《德国证券交易法》三部实体法,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法律及行政地位,职能与权责范围、监管及处罚方式等则通过《联邦金融监管局法》、《关于联邦金融监管局章程的条例》和《联邦金融监管局章程》进行规定。金融监管局的职能机构包括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三个分别接替原三个监管局职能的委员会,另设三个特别委员会负责整个金融
8、市场的监管工作。 然而,任何借鉴都必须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不可盲目照搬照抄。虽然中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及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尚不完善,但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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