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初期的經濟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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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國初期的經濟法制建設近代中國的資本主義經濟法制建設,起始於清末新政時期,展開於民國初年,完成於國民黨政府時期。其中民國初年的經濟法制建設基本奠定了近代中國的資本主義經濟法制體系,有承上啟下的重要地位,且對建立和維持當時的資本主義經濟社會秩序,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均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也反映了辛亥革命對中國資本主義發展的推動作用。一概況和特點民國初年的經濟法規建設起始於孫中山領導下的南京臨時政府時期,但系統的制訂工作則是從袁世凱為首的北洋政府成立後才開始的。1912年5月14日,袁世凱命令工商部:「從速調查中國開礦辦法及商事習慣,參考

2、各國礦章、商法,草擬民國礦律、商律,並挈比古今中外度量權衡制度,籌訂劃一辦法」1。此後,在資產階級代表人物劉揆一和張謇任工(農)商總長期內(1912年8月2日-1913年7月18日;1913年9月11日-1915年9月18日),開始系統地制訂經濟法規。到了1921年,已頒布經濟法規四十多項(不含各法規施行細則),包括工商、礦冶、金融、權度、農林、經濟社團,引進外資和僑資等方面2。資本主義經濟法制體系的初步完成與清末新政時期頒布的經濟法規相比,民初的經濟法制建設向前跨進了一大步。首先,所頒法規種類比較齊全,內容較為詳盡,初步形成了資本主義

3、經濟法制體系。清末所頒的經濟法規約計十餘項3,其範圍雖已涉及新式工業、商業、礦業、鐵路、銀行和商人社團,但其內容比較簡略單薄,主要限於新式企業和社團的創辦手續和組織方式。民初所頒的經濟法規不僅在種類上已明顯增加,而且在內容上也比較周詳全面。如商人通例由清末的9條增至73條,公司條例由清末的67條增至251條,礦業條例增至111條,商會由清末的26條增至46條,等等。這些法規不僅規定了企業和社團的創辦手續和組織方式,而且對其停閉、轉讓、納稅、財務、分配、獎懲等方面也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總的來看,民初所頒的經濟法規已包括了社會經濟的各主要部

4、門,且不同程度地涉及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和政府經濟管理等領域。中西結合,廣採眾議其次,近代中國作為一個後發的資本主義化國家,在制定經濟法規時當然可以參考先發資本主義化國家已有的經濟法規,但只有與中國的實際經濟狀況相結合,才能制訂出比較切實可行的經濟法規,才具有較高的科學性和可行性。清末經濟法規的制訂,由於行之倉卒,訂者無知,既沒有很好地領會西方經濟法規的精神,也未及詳細調查中國的經濟習慣,因此所頒經濟法規的功能極其有限。正如民國初年的一篇反映資產階級意見的文章所言:清政府雖「摹仿他人,頒布一種商律,但是定法律的人沒有法律思想,也不明商

5、業習慣,徒有規定,不能實施」4。民初經濟法規的制定則在參考西方有關法規的基礎上,較多地注意到了本國的經濟狀況。其中最為重要的《商人通例》和《公司條例》,係根據清末各商會所商討擬訂的《商律總則》和《公司律》草案而制訂的。1907-1909年,上海商務總會、商學會和預備立憲公會受清政府委託,開展商業習慣調查和商法修訂工作。他們「延聘通曉法律之士,調查各國法理,證以中國之商習慣,歷二年之久」,召開兩次全國商會商法討論會,最後與農工商部一起修訂了以上二律,並由農工商部呈請資政院審議頒發,後因辛亥革命爆發而未及頒行。民國成立,張謇出任農商總長後,

6、「即邀原起草員來京,復加審視,修正十餘條」,呈請袁世凱交付國會議決公布5。因此,該二律的制訂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頒布後頗受工商界的歡迎。其他經濟法規的制訂也比較廣泛地徵求了工商界的意見,在1912年11月召開的全國工商會議上,工商界代表對公司註冊章程、商標法、特許法、礦業章程、權度法、商會法、保息法都提出了許多建議和要求,後來工(農)商部在制訂經濟法規時均有多少不同的採納6。法規修訂更照顧資產階級利益第三,較多地體現了資產階級的利益。如果說經濟法規的制訂以商業習慣為出發點已經體現了資產階級的利益的話,那麼根據工商界的要求對已頒法規作修改

7、則更進一步體現了資產階級的利益。在這一方面,最典型的事例是《商會法》的修訂。1914年9月12日,民國政府頒布《商會法》。各商會對新頒《商會法》不盡滿意,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見,尤其是對取消總商會、全國商會聯合會和行文程式把各商會視為同級政府機關下屬組織,表示強烈反對,堅決要求修正。從《商會法》頒布後到1915年4月的半年多時間裡,全國商會聯合會和各地商會函電交加,接連不斷地向農商部提出修改要求7。1915年3月25-29日,全國商會聯合會上海總事務所還召集二十一個省區商會的七十五名代表,舉行了全國商會臨時代表大會,專門討論《商會法》修改問

8、題,議決通過了修正草案和意見書,並提請政事堂轉呈大總統核准公布。其意見書提出了五點修改建議:(1)各省會及通商大埠應設立總商會;(2)應允許組織全國商會聯合會,並得設立總事務所;(3)一縣之中不以一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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